LUCKA
发表于 2011-12-1 09:27:07
楼主一看就知道是第一次混论坛的!
先找事实再来发贴!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尤其是网络,足可以造成新闻舆论,如果违反事情真相,视情节轻重而定,最重的判诋毁诽谤他人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判刑10年!
好人一生平安吗
发表于 2011-12-1 09:27:23
楼上的你不相信可以去查,我要是说了假话,可以负一切法律责任。但是请你不要乱说话,我也没有资格叫教育局去查,我是希望教育局查一下。这样的老师是不是为人师表?
波斯猫的灵魂
发表于 2011-12-1 09:28:14
{:soso__14959205417595669101_1:}
Sandyy
发表于 2011-12-1 09:38:11
{:soso_e127:}
好人一生平安吗
发表于 2011-12-1 09:40:26
人啊,就是犯贱,说真话没人相信?
LUCKA
发表于 2011-12-1 09:43:03
本帖最后由 LUCKA 于 2011-12-1 09:43 编辑
好人一生平安吗 发表于 2011-12-1 09:27 http://bbs.nhzj.com/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上的你不相信可以去查,我要是说了假话,可以负一切法律责任。但是请你不要乱说话,我也没有资格叫教育局 ...
楼主表激动,如果真有此事,你应该去教育局和县纪委投诉!这是法律途径!
虽然这个论坛里某些人天天喊政府腐败,但毕竟司法还没黑成黯淡无光的日子,你应该用法来维护你的权益。
LUCKA
发表于 2011-12-1 09:45:16
好人一生平安吗 发表于 2011-12-1 09: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上的你不相信可以去查,我要是说了假话,可以负一切法律责任。但是请你不要乱说话,我也没有资格叫教育局 ...
你说我乱说话,你不会上网么?百度下!!
夜浅灯深
发表于 2011-12-1 10:20:39
.
energy83
发表于 2011-12-1 10:22:06
Sb 你以为弄哭其他学生好玩啊
無羽
发表于 2011-12-1 10:29:08
楼主有点脑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