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拴养的狗咬人,主人该不该赔?法官:还要看狗的品种
被狗咬伤后,小周索赔8000多元。可昨天,宁海法院的判决书送来一看,才判赔1700多元,不足起诉金额的2成。法官提醒他,如果不服可以上诉。谁知,小周却豁达地摇摇头,连说没意见,“我网上查过了,是该这么判!”
小周,25岁,台州人,一直在宁海打工。今年8月的一天,他去桃源街道一家超市买饮料。他从超市的后门进入,却被超市主人小伟养在后门院子里的狼狗咬伤。小周与小伟起了争执,小周还报了警。小伟觉得:狗本来好端端地拴在自家后院,是小周自己非从后门走,惹恼了它,才被咬伤的。最后在民警的调解下,小伟勉强给了小周100元。无奈的小周只好拿着100元上医院治疗。
事后,小周越想越憋气,他将小伟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8000余元。
法庭上,小伟却连连喊冤。他说事发时,狼狗就拴在自家后院狗棚里,上面还挂着“猛兽”的醒目标示。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周则对饲养狼狗本身提出了质疑,他搬出了侵权责任法,指出法律禁止公民饲养烈性犬,对烈性犬造成的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责任。在诉状中,小周还详细罗列了国际上通行规定的22种烈性犬名称,“小伟的狼狗赫然在列!”
承办法官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小伟未能举证证明小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他应对狼狗咬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周主张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小伟应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700余元。
法官告诉记者,去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饲养动物包括狗在内的损害责任单独列为一章,更为细致地划分了动物伤人的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拴养的狗咬人了,主人到底该不该赔?归根结底还要看这狗是不是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为此,法官提醒市民,饲养宠物不可违反有关规定,对可能伤人的动物要严格管理。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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