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 发表于 2012-2-2 02:01:39

[权益保护] 男童被同班同学打伤脖子 少年宫被判担一半责任

       5岁男童琪琪(化名)在少年宫的兴趣班上被同班同学打伤脖子。孩子将西城区展览路少年宫告上西城法院。对于少年宫自称“只需教知识,不负责人身安全”的辩解,法院认为有悖法理,判决少年宫承担50%的责任,赔偿琪琪近5000元。

       2010年12月,5岁的琪琪在西城区展览路少年宫开办的兴趣班上被同班小同学打伤,被诊断为颈椎斜歪,不除外撕脱骨折。琪琪的家人认为,少年宫应对管理不善承担责任。

  少年宫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解称,任课老师已经及时正确处理两个孩子的纠纷。少年宫的职责在于给学龄前儿童感兴趣的知识,而不是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

  法院认为,少年宫承担着与幼儿园、学校无差别的法定义务。少年宫自认为无需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意见,有悖于法理。少年宫疏于教育、管理,对琪琪受伤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孙莹)

夹软 发表于 2012-4-20 13: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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