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沙龙] 美国如何审理医患纠纷?
现在,中国的医患纠纷增多,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也成为了难点。那么,在美国等法制发达国家,是如何审理此类案件的呢?他们的经验是否具有借鉴意义?一位36岁的美国作曲家因胸口疼痛到医院看急诊,心电图和胸片显示一切正常,医生便让其回家。但第二天,病人突然去世,尸解结果是病人患有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死因为主动脉破裂造成大出血。
过后不久,死者家属将医生和医院告上法庭。陪审团最后裁决医生不应为病人的去世负责,其基本理由是:这种病例十分罕见,要确诊这种病,必须靠增强CT,但如果每个胸痛的病人都接受这项检查,就会成为一项正常标准下无法承受的医疗开支。因此,在病人症状不明显的情况下,误诊几乎不可避免。
在美国,裁定一个纠纷的是与非和被告人有罪与否由陪审团决定,具体如何赔偿、如何量刑由法官作出。充当陪审团的都是普通民众,由法庭随机挑选,来自各个阶层,肤色各异,文化知识更是差别巨大,但基本不具备诉讼所涉及的专业知识。
美国是一个法律制度极为完善的国家,不缺高水平的法官和律师,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何还要让一群“外行人”来判案,做似乎应该是法官担当的工作呢?美国人的理念是这样的:所有的“法治”其实都有“人治”的因素,如立案、审理、判决都由具体的人来完成,如果这些人太固定,就容易被人为操控。而随机产生的陪审团将减少被操控的机会,一个专业知识欠缺的人比一个虽然专业但可能腐败的人更可靠。一般的纠纷,陪审员在参加庭审并听取双方的争辩后,以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孰是孰非,他们只要表态是或者非即可。
中国人可能因此产生疑问,在这起案件中,陪审团成员非医生,他们在判决中是否会同情患者?对此,美国人是这样认识的:如果陪审团成员偏袒患者,对于他们自己和广大民众并无好处,因为一个判决如果不公正,最后受到伤害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譬如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陪审团偏向死者判医生败诉,那么医生以后肯定会给所有胸痛的患者都做增强CT检查,而这无疑会大大加重普通民众的负担,对整个社会造成伤害。
法律的意义是解决争议,而不是制造问题,如果一个判决还没有进行,争论双方就对可能的判决有疑问,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但要使判决公正,必须以法律程序的公正为前提,在判决之前必须让控辩双方就审判程序达成共识,在这样的程序之下进行审理并判决,最后无论结果如何,双方都必须接受。
现在,中国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争议较大,重要原因在于事故鉴定等程序基本是由医疗机构主持的,结论由医学专家作出。而在患者看来,鉴定者和医院、医生是同行,当然会互相保护,纠纷还未开始处理,心里就已经有了不信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结论对患者不利,患者就可能不接受。所以,一个先天不足的制度注定了在执行时会充满坎坷,医患双方甚至都认为自己是这一制度的受害者。
其实无论中国还是美国,专家证词都是判决的重要依据。所不同的是,美国的专家证词是在法庭上公开做出的,要接受对方的严格质询,而中国的医疗事故鉴定,许多是专家们在密室进行的,这就难免让人产生各种猜测,即使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仍然无法服人。
来源:宁波日报 撰文/蓝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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