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聚焦] 绍兴男子复婚受阻杀害前妻和女儿 浙江高院改判死刑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骆祝琼收到了浙江省高院寄来的刑事判决书,由她经办的王泽永故意杀人案,经检察院抗诉后,被告人王泽永由死缓(限制减刑)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这也是绍兴市检察机关第一起死缓改死刑的审判监督案件。死刑是一种审慎使用而且是最严厉的刑罚,司法机关对死刑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控制,是什么原因使检察官们认为只有死刑才能使本案罪刑相适应,而决然提起抗诉?通过昨日的采访,记者了解到事情的原委。
为了报复两个老人
他杀害了前妻和女儿
2010年10月14日,绍兴市绍兴县平水镇的一间出租房内发现两名死者的尸体,一个大人一个小孩,头部均有多处创伤。
这是母女二人,小女孩死亡时才9岁。警方很快查清,杀害她们的凶手是她们曾经最亲近的人——女人的前夫、女孩的父亲,而这个人就是王泽永。
据了解,2001年,王泽永和被害人邵某结婚,婚后入赘邵家,两夫妻感情不错,很快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但在随后的生活中,因各种琐事,王泽永和邵某家人的矛盾日益激化。2009年8月,二人离婚,离婚后王泽永在外租房,仍和前妻及女儿生活在一起。
期间,王泽永多次提出复婚,邵某也同意,但是邵某父母表示要看王泽永的表现,暂时不同意拿出户口本,于是,两人复婚的事情一拖再拖。因此,王泽永对邵某父母充满怨恨。
这种怨恨最终转嫁到邵某母女二人身上,酿成一起家庭悲剧。
2010年10月13日晚,两人又因复婚的事相互埋怨。王泽永起了恶念。他想全家一起死,让邵某父母为此悔恨一生。于是,他用一把羊角榔头亲手杀死了前妻和女儿。自杀未果后,王泽永投案自首。
凶手一审被判死缓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去年5月20日,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王泽永有自首情节,且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王泽永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拿到判决书的当天,邵某父母就找到了骆祝琼,他们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不足以惩治王泽永的犯罪行为,希望提起抗诉。看着老人沧桑而悲痛的面容,仔细梳理整个案情后,骆祝琼决定尝试提起抗诉。
但内部讨论案情时,检察官们争论比较激烈,焦点主要有三个:被告人王泽永是否属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一审判决中提及的“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作为从轻理由是否成立?被告人王泽永的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泽永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虽有自首情节,但是否从轻处罚,要从严掌握。王泽永出于报复前妻父母的动机,杀死无辜的前妻和女儿,罪行极其严重,而且在归案后还埋怨邵某父母,认为是他们拆散了自己的家庭,自己杀人是无奈的做法,没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所以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泽永的自首情节,相对于其犯罪情节而言,不足以从轻处罚。
经过慎重周密的案情分析,检察官们一致认为,死刑才能使该案罪刑相适应。2011年6月1日,绍兴市检察院依法就该案提起抗诉。
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省高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今年4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泽永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高院的判决理由与检察官抗诉的分析基本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致二人以上死亡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作案,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此外,被告人王泽永怨恨的对象是邵某的父母,他和邵某及女儿感情还可以,离婚后还同居在一起就是证明,王泽永和两个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所谓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女儿更是无辜。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将“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作为从轻理由不成立。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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