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真实 发表于 2012-6-3 12:55:18

[法官提醒] 意外拾卡起贪念 顺手取款受刑罚

       23岁的贵州人小徐怎么也没有想到,别人存款后忘记取走信用卡,自己为了贪便宜,盗取了卡里的钱,最终被追究了刑事责任。5月28日,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小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1年11月14日中午12点,在寿宁一工地打工的小徐来到了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的建设银行ATM机汇款时,发现在其之前存款、转账的张某玲将信用卡遗忘在ATM机上,而此时,ATM机屏幕上还显示取款的页面。因为一时贪念,小徐就点了一下取款5000元,等ATM机吐出钱后,小徐就将5000元钱连同信用卡一同取走。

       张某玲发现信用卡丢失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最终锁定了小徐。同月21日,小徐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还赃款5000元及信用卡。

       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官就此提醒群众,当拾得他人信用卡或发现他人遗忘在ATM机里的信用卡时,切勿贪小便宜,擅取他人钱款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梅贤明 通讯员 李 斌 李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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