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有了新规定-----出生一年后申领需提供亲子鉴定
昨天,记者从县卫生部门获悉,自6月2日起,婴儿出生一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原先规定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二代)原件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日前,浙江省卫生厅与公安厅联合发文,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作出新规定,新规也明确了从6月2日起,签证机构不得为异地出生的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也不得以外地的《出生医学证明》换领本地的《出生医学证明》。新规强调婴儿母亲的重要性,申领者必须是母亲,如果母亲因特殊原因不能来领,必须写委托书,说明情况,受委托者需提供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新规还规定,《出生医学证明》需在出院前办理,30天内申报户口。如果在出生30日后至1年内办理,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出生1年后办理,除上述规定外,还需提交未按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县卫生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准爸爸、准妈妈,产妇在住院期间,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真实信息,若与实际情况有误(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或无身份证、姓名同音不同字等),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因变更婴儿父母信息,需做亲子鉴定。
(来源:今日宁海 潘旭婷 赵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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