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篡改领款凭证被罚三千 企业出具财务单据金额应顶格写
案情回放:姜某向某公司购卖纸张21万元,尚欠货款20余万元,某公司即起诉到慈溪法院,要求姜某即时支付。
然而,被告姜某为赖账,在原告销售员出具的领款凭证上动了手脚:即在小写1万元前加“2”,在大写壹万元前加“贰拾”,并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将此凭证作为已付清货款的依据进行答辩。为此,原告请求鉴定。
经鉴定,结果显示:“贰拾”两字与“壹万元”、“210000”中的“2”与“10000”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看到鉴定结果,被告不得不承认自己改动了领款凭证,并赔礼道歉,主动归还了所欠的货款,赔偿了销售员的精神损失,取得了销售员的谅解,原告也撤回了诉讼。
最终,被告向法院表示彻底的悔改,请求从轻处理。近日,法院依法对被告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该法第104条还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鉴于被告已经取得对方的谅解,诚心悔改,且家庭经济情况一般,综合考量,对其进行罚款3000元的处理。
法官同时提醒当事人,在出领款凭证时,应当顶格写,以免留给别人改动凭证的机会。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岑丽芬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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