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县检察院作客“百姓事马上办·夏令民生热线”
http://jrnh.nhnews.com.cn/rp/fs/cp/17/43/20120629/2/image/pic_42.jpg对话时间:6月28日上午9:00-11:00对话单位:县人民检察院对话内容:宣传、讲解检察院工作职能,引导广大网民正确举报,扩大线索来源渠道
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网友远洋问:检察院具体是做些什么的啊?县检察院答复:检察院具体负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市民王女士问: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答: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有以下四大类:(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二)渎职犯罪案件。
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规划网友西米捞
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其中包括“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那么请问你们检察院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有什么规划?
答:一、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针对腐败易发环节和热点问题,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大要案。继续抓好惩治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突出查办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要求,强化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参与调查机制。针对当前群众反映较多的涉土涉矿问题,加大介入行政调查工作力度。
二、推进职务犯罪预防。进一步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要求,完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对接。针对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继续推进行业预防和同步预防,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推进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加强案件剖析和预防调查,提高预防建议质量,督促相关单位建章立制。注重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继续组织预防职务犯罪讲师团开展宣讲活动。结合上级院要求,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强化源头预防。
交通肇事后取得谅解书为何还被起诉到法院?
网友披个马甲好上阵问:我有一个朋友,他家人开车把人撞了,被交警大队以交通肇事罪诉到检察院,他们把钱都赔掉了,对方也出具了谅解书,不是说交通肇事的案子可以不起诉的吗,为什么最后还是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了?
答: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若有下列情形一律起诉法院。
1、严重超载;2、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3、无证驾驶;4、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6、在斑马线上肇事;7、有行政处罚前科的;8、逃逸;9、双方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等情形。
若有疑问,欢迎到检察院直接反映。
如何保护实名举报人
市民李先生来电问:好多举报人很想真名实姓向检察机关反映,但怕暴露身份受到打击报复,你们检察院是如何保密的?
答:我们在保护举报人身份和举报材料方面主要做法有:(1)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被举报人。(3)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欢迎各位网友积极向本院来信、来电或网络实名举报。县检察院举报电话:65522000或12309(全国统一举报电话,根据语音提示拨打)。
市民王先生来电问:如果向你们检察院实名举报,是否全检察院的人都会知道举报人和举报材料?
答:检察院的控申举报部门负责受理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接待人员是专门负责受理登记的,收到举报材料经审查后确有必要移送其他部门进一步调查的话,也是单线专人交接的,意即除承办人员外,同一科室的其他人员不会知道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材料,检察院的其他科室人员更无从知道举报材料情况。如果发现泄露案情,检察院纪检部门会根据办案纪律规定,视情节影响程度给予当事人违纪或违法处分。
检察机关应关注农村腐败现象
网友风趣问:为什么不注重对农村干部腐败问题的查处?
答: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也作了明确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我院高度重视对农村干部腐败案件的查处,2008年至今年5月份,我院共立案查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41人。
来源:今日宁海 记者 娄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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