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浸月 发表于 2012-7-3 16:12:47

[权益保护] 啤酒瓶突然爆炸伤人眼 法院判生产厂家赔偿28万

       中新网徐州7月2日电 (李东艳 王敏 尹晓琦)徐州一妇女李某在家中宴请亲朋喝酒吃饭后,收拾酒瓶时,旁边没有开启的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李某左眼受伤,构成八级残疾。7月2日,徐州市鼓楼法院审结该起因啤酒瓶发生爆炸致消费者眼睛受伤的案件,判决啤酒生产厂家赔偿伤者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2011年4月17日,李某家里因盖了新房请人喝酒吃饭庆贺,晚饭后,李某收拾酒瓶时,旁边没有开启的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李某左眼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爆炸发生后,李某与啤酒生产厂家进行协商,啤酒生产厂家支付了少部分医疗费,但李某的眼睛伤势过重,已经进行了三次手术治疗,因生活极度困难,无力支付后期手术费用,2012年4月20日李某将该啤酒生产厂家起诉至法院。经鉴定,李某已构成八级伤残。

  2012年5月8日、6月1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事发时,有证人在场,所以李某提供了充足的物证、人证证明是“啤酒瓶爆炸导致眼球受伤。”

  啤酒生产厂家认为,对方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啤酒瓶自爆”,同时向法庭提供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涉案啤酒瓶经过有关机构抽检,是质量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啤酒生产厂家提交的啤酒瓶国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等证据虽能证明啤酒瓶外观符合标准并经过内部检验,但不能证明啤酒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另查明,爆炸的啤酒瓶使用期限已超过两年。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啤酒瓶的爆裂原因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啤酒瓶爆裂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鉴定意见为“倾向认为送检啤酒瓶的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即证明了啤酒瓶发生了爆炸;爆炸是在正常放置或搬运时发生的。原告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报警,保护现场,并提供了爆裂啤酒瓶的碎片,原告已充分尽到正常人的举证义务。被告通过司法鉴定结论仅能证明送检的啤酒瓶碎片符合质量标准,但未能举证证明爆裂啤酒瓶全部构造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质量合格,也未能证明完整的啤酒瓶在贮满啤酒后其压力等性能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啤酒公司赔偿李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82886.93元。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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