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浸月 发表于 2012-7-11 09:23:17

[案件] 男子乱穿马路被撞成十级伤残 法院判其担责20%

       乱穿马路可要小心了,如果你是乱穿马路被撞,那可能就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出租车司机将一名横穿马路的男子撞伤,法院认为,出租车司机因为采取的措施不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受害人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道,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据介绍,去年7月8日晚上8时15分许,熊某驾驶出租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江信小区门口路段时,遇原告蔡某步行过马路,结果发生碰撞并造成原告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随即被南昌市急救中心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4天后出院。

  去年7月26日,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熊某驾驶车辆遇行人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经鉴定,受害人左上肢、左下肢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

  法院一审认为,交警部门的认为可以采信。受害人与熊某的事故责任按2∶8划分。原告作为受害人,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熊某作为被告黄某雇请的驾驶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雇主黄某承担。被告南昌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车主,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财保南昌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原告主张误工费证据不足,没被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蔡某赔偿款1836.41元;被告南昌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黄某不能支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蔡某赔偿款84566.53元。

       (江南都市报 记者 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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