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l1969 发表于 2012-7-18 09:59:02

     八、关于法制宣传

  2011年是实施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第一年。一年来,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努力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总结“五五”普法工作,“六五”普法全面启动

  2011年初,第五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完成检查验收。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表彰了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包括65个城市、328个县(市、区)、603个单位、147个普法办、73名法制宣传教育模范、1173名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201名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5月,召开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六五”普法全面启动。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和行业“六五”普法工作做出安排。全国共举办“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540多期,培训骨干5.8万人。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还成立了“六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

  (二)围绕国家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组织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围绕“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组织开展专项活动17.2万多场次,法制宣传报告会31.8万多场次,开展送法活动56.3万多场次。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与维权、信访、投诉、调解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全国共组织维护稳定专项法制宣传活动22.8万多场次,开展重点地区、特殊人群法制宣传9.2万多场次,开展学校周边法制宣传31.5万多场次,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组织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宣传活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晚会等。以“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主题,在全国组织开展了“12?4”系列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作品创作汇演、法制书画摄影图片展、法制故事会,建立普法教育基地、法制宣传教育公园和普法广场等,激发广大群众学法的积极性,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继续组织实施“双百”活动

  2011年,已连续组织5年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即“双百”活动,以“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管理创新,以及在政法机关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为主要内容,共组织报告会374场,直接听众34.5万人。2011年,“双百”活动第一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一国两制”为主题,在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和中央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机构中举行了多场报告会。“双百”活动组委会还组织内地法学家分别与香港、澳门的法律界进行了法学交流。

  (四)发表《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2011年6月,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0)发表。该报告从立法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人权的法治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等11个方面,全面介绍了中国2010年法治建设情况。

  九、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2011年,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继续繁荣发展,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关于法学教育

  中国是法学教育大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学教育正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1年11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经过10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以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分类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通过建设120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实施高等法律院校选派1000名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法律实务部门选派1000名法律工作者到高等法律院校任教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建设100个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措施,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改革法学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实现法学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确立法律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并重、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兼顾的理念,坚持推进法学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科学设计不同层次法学学位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强化法律共同体职业的伦理与社会责任,逐步把法学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与国家的司法考试和政法部门的职业化培养衔接起来,建立健全以硕士研究生教育为主学位的法学学位体系,完善法律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实现法学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一些法学院校以此进行了试点,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推行学生国际化战略,中国政法大学实施“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开办“三三制”(指法学本科教育在第3年结束后、从第4年开始分流,选拔少数优秀本科生,连续接受3年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最终获得硕士学位)法律职业教育精品班等,初步取得了好的效果。

  (二)关于法学研究

  2011年,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形成了一批有水平、有价值、有创新的研究成果。

  ——法学各学科研究继续取得进展。宪法学围绕“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重点研究了辛亥革命百年与宪政历程、宪法学的专业化与中国化、财政立宪主义价值、中央与地方关系、“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等问题。法理学重点研究了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转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法理学观念更新、实践法理学构建、法治与善治、深化司法改革、法律论证理论等问题。行政法学围绕“行政法的实施与强化社会管理的行政法问题”,重点研究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主体理论变迁、行政强制法实施、社会管理法治化与社会矛盾化解、行政调解工作体制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等问题。民法学针对民法典立法、人格权法立法、物权法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民法方法论及民法基本理论等展开研究,并参与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论证等法律实践工作。商法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商法发展”为中心,重点研究了商事立法完善、商法与民法差异性、公司企业法与治理改革、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完善与投资者的保护、票据法银行法修改、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的司法疑难等问题。经济法学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经济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为主题,重点研究了经济法基本理论、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市场运行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以及涉外经济管制法等领域中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学围绕“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修订与完善”,对知识产权国内外立法进展、知识产权前沿问题及热点问题、专利法等法律的修订与完善等展开研究。社会法学围绕民生保障与社会法发展,重点研究了社会法基础理论、劳工权益保障与集体劳动关系规制、劳动争议与雇主责任、医疗卫生法制与职业病防治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与救助弱势群体等问题。刑法学深入探讨了社会管理创新模式下的刑法观、犯罪观、刑罚观以及刑事司法理念的发展转变,并围绕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重点研究了修正案中刑罚裁量制度、死刑制度、刑罚执行制度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危险驾驶、食品安全犯罪等几个有较高社会关注度罪名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诉讼法学的研究重心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学重点研究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调解诉讼对接程序、证据制度、监察监督制度、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公益诉讼以及恶意诉讼等问题;刑事诉讼法学则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重点研究了辩护制度、证据规则、强制措施、特别程序的构建以及审判程序的修改与完善等问题。国际法学重点研究了国际金融秩序的改革与发展、灾难处置与国际法、难民与移民、国际刑法的发展、气候变化与发展、武装冲突与国际法等问题。国际私法学围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后的理论与实务,重点研究了适用法的一般规定、国际统一实体法、婚姻家庭、海事、诉讼与国家豁免等问题。国际经济法学积极探讨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重点研究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与国际贸易法发展、区域经济合作贸易、国际商法理论与变革、外资并购、人民币汇率、主权财富基金、低碳经济的国际合作等问题。中国法律史学围绕“辛亥百年与法制变迁”,重点研究了辛亥革命一百年来的法制观念、宪政历程、立法司法、法制人物和民族法制等问题。外国法制史学围绕“公法与私法的互动”,重点研究了公法与私法的起源和界分、公法的私法化、私法的公法化以及公法与私法的中西比较等问题。

  ——法学重大专项课题研究等进展顺利。中国法学会组织实施的“十大专项法学研究规划”中的十个专项研究项目,全部通过中期检查,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法学会2010年招标立项的法学研究课题,70%已经结项,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2011年又有188项法学研究课题通过招标立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也顺利完成招标工作,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本质特征和完善途径研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社会协商机制的法律建构研究,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制度创新研究,法律文明史,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研究等课题研究全面铺开。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确定的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民国时期中国政府维护南海主权的档案资料整理与研究,“东京审判”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岳麓秦简与秦代法律制度研究等均顺利启动。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国法学会举办了“社会管理创新法治论坛”和“社会管理创新与中国法治发展”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中国社会科学院举办了“中国社会科学论坛——依法治国与社会管理创新国际研讨会”。由地方法学会主办的长三角法学论坛、环渤海法治论坛、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西部法治论坛、东北法治论坛和泛珠三角法治论坛,也都突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个主题。

  ——评选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为繁荣法学研究,激励更多优秀法学研究人才与成果脱颖而出,继2008年开展第一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以后,中国法学会于2011年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等24部专著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等33篇论文获得“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调整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2011年原属司法部主管的10个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的法学社团移交中国法学会,原中国法学会已经成立并已开展活动的研究会也开始了依法注册登记的工作。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将有利于全国性法学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有利于各法学社团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十、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1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向国际社会表达国际法治相关领域的立场和观点,努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增进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参与国际立法,履行国际义务

  ——在国际海洋法方面,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等海洋法领域的重要国际会议,阐述中方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在6月举行的第21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大使王民发言表示,中国政府支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严格按照《公约》及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希望外大陆架划界平衡处理沿海国合法权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

  ——在国际反恐法方面,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大反恐特委会届会等反恐国际立法会议,支持制定一项综合性反恐公约,以对国际社会面临的新反恐形势做出回应,并完善反恐国际法律制度。中国政府将继续本着合作和建设性的态度参与联合国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希望公约的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尽早获得通过。

  在地区反恐立法层面,中国政府继续推动与周边国家缔结打击恐怖主义的双边条约,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下的区域反恐机构和相关法律文件开展合作交流。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3月,首次中日韩三方反恐磋商在韩国举行,三方就当前国际和地区反恐形势、打击索马里海盗、网络安全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加强三方反恐务实合作达成多项共识。

czl1969 发表于 2012-7-18 10:03:50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从法律上界定了恐怖活动及其组织和人员,明确了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和组织力量,完善了涉恐资产冻结机制等。这是中国首次就恐怖活动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对参与国际反恐立法和开展国际反恐斗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加《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履约审议机制谈判。5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履约审议机制政府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维也纳举行,会议讨论了审议机制职权范围、指导方针和蓝图草案,通过了草案一读和报告,决定就遗留问题继续进行讨论。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讨论,主张履约审议机制的建立应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履约审议机制应体现“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参加网络安全国际立法活动。1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所设打击网络犯罪问题政府间专家组首次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审议了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等议题,并决定继续研究如何强化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和规则等问题。中国代表团出席专家组会议,参与会议各议题的磋商,表明了中国作为网络犯罪受害国,积极支持并参与有关国际合作的立场。11月,参加英国主办的网络问题国际会议,系统提出网络空间的五项原则:网络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均衡原则、和平利用网络空间原则和公平发展原则。

  ——在难民法和人道法方面。12月,中国代表在纪念《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通过60周年部长级会议上表示,《公约》在推进难民保护和人道主义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方主张加强冲突预防与解决机制,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发展,根据形势变化逐步完善难民保护机制等。30多年来,中国政府严格履行《公约》义务,克服各种困难,向近30万印支难民提供了有效保护。在利比亚人道危机中,中国政府迅速、高效撤离了在利的3万多名中国公民,并协助撤出了来自希腊、意大利等12个国家的两千多人。中国政府将继续建设性地参与难民问题的国际对话,加强与各国交流与合作,推动难民问题的持久解决;并将根据中国国情及立法进程,加快推进难民立法。

  ——中国代表团参加了10月在摩洛哥举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届缔约国大会,中方代表团在大会上介绍了中国为全面、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与其他缔约国分享了中国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经验。同时强调公约的权威应该得到维护,要坚持各国本着打击腐败的共同政治意愿,切实履行公约义务,扩大国际合作,创造廉洁法治环境,使腐败分子无处逃遁。

  ——在国际人权条约谈判和履行方面。2月,中国派团出席《儿童权利公约》来文申诉程序任择议定书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下半期会议,积极参与草案的磋商,并在人权理事会第17次会议和第66届联合国大会上参加协商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申诉程序的任择议定书》。9月,中国就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起草的《对〈禁止酷刑公约〉第14条的一般性意见》(工作文件)向委员会提交中国政府评论,对“受害人”及“补偿”的定义、缔约国的民事赔偿义务、实现获得补偿权利的障碍等内容提出意见。12月,中国完成撰写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七、八期合并报告。此外,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发起的“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进程”,5月,中国派员参加人权高专办公室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就人权条约机制改革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11月,中国向人权高专提交对该进程的书面意见,就改革的方向、方式方法和具体事项提出建议。

  (二)开展司法协助工作

  ——2011年,共收到美国、法国、俄罗斯、白俄罗斯、泰国、日本、巴西、秘鲁等30多个国家依约向我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251件,向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南非、委内瑞拉等7个国家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8件。

  ——中美执法合作对话迈出重要步伐。5月,中美双方代表举行了执法合作对口磋商,这是中美首次在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就执法合作举行磋商。双方着重就中美执法合作的现状、未来发展等全局性问题以及在反腐败、禁毒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形成了不少重要共识。双方同意在2011年中美联合声明精神和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有关共识指导下,相互尊重,继续推进务实合作,建立与两国合作伙伴关系相适应,并且长期、稳定、可持续的执法合作关系,造福于两国和两国人民。

  ——加强区域警务和国际执法合作。7月,涉嫌特大走私案的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中国。自1999年逃亡加拿大后,赖昌星以多种理由逃避法律制裁。加拿大联邦法院2011年7月作出裁决,否决了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赖昌星被遣返,树立了中加执法合作的典范。9月,中国警方联手台湾地区和东盟8国警方采取集中统一行动,成功摧毁了两个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828名,总涉案金额2.2亿元。

  ——11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第九次会议在华盛顿举行。双方讨论了两国在打击网络犯罪、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知识产权刑事执法、追逃、遣返非法移民、打击偷渡等领域的执法合作问题。

  ——中美警方首次联合打击跨国网络淫秽色情犯罪。8月,中国公安部与美国警方联合摧毁在全球拥有1000多万名会员的最大中文淫秽色情网站联盟——“阳光娱乐联盟”。该案是两国首次通过联合行动破获的跨国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案件。

  ——此外,中国在国内大力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国际合作,2004年至2011年,中国公安机关共协助40多个国家调查网络犯罪案件700多起,并按照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及时向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

  ——2011年,中国分别与爱沙尼亚、阿联酋、马耳他互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批准书,与阿根廷互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批准书并签署了互换批准书证书,完成了《中国和澳大利亚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生效程序。中国与有关国家分别举行了谈判,就《中国和阿根廷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印度条约》、《中国和英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草案内容达成一致。中国与泰国完成了《移管被判刑人条约》谈判并正式签署该条约。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三)围绕气候变化、陆地、海洋等问题的协商谈判和对话交流

  ——1月,中英首次海洋法磋商在伦敦举行,双方就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机构工作和海盗等海洋法热点问题交换了意见。5月,第二轮中美海洋法与极地事务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就共同关心的海洋法与极地事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

  ——4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第14次会议和《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第16次会议在泰国曼谷召开,中方代表团发言强调,《京都议定书》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基础和重要里程碑,是当前唯一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减排协议。任何抛弃议定书、否定第二承诺期和拖延谈判的做法,都不利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方希望各方带着更多诚意,展现更多政治意愿,显示更多灵活,共同推动谈判在“巴厘路线图”授权基础上取得积极成果。

  ——11月28日至12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中国代表团在会议后第一时间发表声明,指出德班会议取得了五大成果,但还有“更多工作”需要完成。就会议的结果而言,中国认为,一是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授权,坚持了双轨谈判机制,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就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问题作出了安排;三是在资金问题上取得了重要进展,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四是在坎昆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适应、技术、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的机制安排;五是深入讨论了2020年后进一步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并明确了相关进程,向国际社会发出积极信号。但同时指出,德班会议未能全部完成“巴厘路线图”谈判,落实坎昆协议和德班会议成果仍需时日。各方在有关2020年后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上还需要做更多工作。中方并表示,发达国家在自身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的政治意愿不足,是影响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最主要因素。

  ——7月,2011库布其国际沙漠论坛在内蒙古举行,中国强调荒漠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气候变化与荒漠化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防治荒漠化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减轻贫困,加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作为《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十分重视荒漠化防治工作,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的荒漠化面积连续十年呈下降趋势,防沙治沙取得了显著成效,获得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扬。

  ——2011年是《南极条约》生效50周年,6月20日至7月1日,第34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中国代表团在发言中肯定《南极条约》在维护南极和平、促进南极科学研究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强调协商与合作精神是《南极条约》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解决南极各种挑战的根本途径。

  ——8月,中国与老挝两国代表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国和老挝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和《中国和老挝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从而为今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两国边界管理和口岸事务的协调与合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8月29日至9月7日,中俄国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筹备组第九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俄双方就《中俄国界第一次联合检查委员会条例》等七份联检法律技术文件完全达成一致,讨论制定了联检工作计划。

  ——9月和11月,中国参加了两轮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决议非正式磋商,积极参与有关决议草案的谈判,使决议内容反映我国相关政策主张。

  ——10月,中国与越南两国代表在北京正式签署《关于指导解决中国和越南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该协议显示了中越两国致力于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争议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对推动双方海上问题谈判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10月和11月,中国分别与芬兰和丹麦在华进行北极事务双边交流,就各自对北极问题的原则主张、北极开发与合作等问题交换意见。

  (四)对外法学交流取得新进展

  5月,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办了“欧亚法律大会”第五次会议暨第三届“中国—亚欧法律合作论坛”,来自中国、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10多个国家的650多位代表围绕“法律与现代化:重点与战略”的主题,就中国与欧亚地区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现代化,国家间经济、金融、税务与关税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宪法的现代化,欧亚法系的形成及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8月,在中国北京举办了亚洲国际法学会第三届双年会,国际法院院长和法官、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及欧美等地区和国家国际法学会负责人等300余位代表出席,会议以“亚洲与国际法:一个新时代”为主题,就人权与主权、国际刑法、海洋法和气候变化等多项议题进行了研讨。

  9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办了第五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来自中国和东盟10国的300多位代表出席。论坛以“合作共赢”为主题,重点研讨了条约纠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服务及贸易投资的现状与未来趋势,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自由化等问题。

  10月,在中国西安举办国际宪法学协会圆桌会议,来自世界各地的100多位宪法学者围绕“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的主题,就社会保障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规定和具体实施过程进行了深入研讨。

  10月,在蒙古乌兰巴托举办了第三届“东北亚法律论坛”,中国、蒙古、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法学、法律界的10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东北亚国家间经贸合作的法律环境”的主题进行了研讨。

  (五)空间法治领域工作

  ——参与空间活动领域法律规则的制定。2月,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参加在罗马举行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空间资产特定事项议定书》的草案起草工作。会议在以往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2011年草案,并预定于2012年2月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供各国签署。该议定书将对空间活动的商业化和融资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签署有关双边合作的协议。4月,中国和乌克兰签署《中乌两国政府关于成立中乌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在中乌合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后,双方签署了《中乌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9月,中国与欧洲空间局签署《关于测控网络及操作相互支持的协议》。

  ——在国际组织中表明中国的立场。6月,中国代表团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54届会议上,表明了中国的外空立场,并特别提出了实现外空包容性发展的新主张,强调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和外空法治建设。9月,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理事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会议。对于已拥有8个成员国的该区域性空间组织,中国代表团希望其吸引更多国家加入,推动组织发展和项目合作,促进亚太组织在国际舞台上更具影响力。

  ——12月,中国政府发布《2011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表明了中国在国际空间交流与合作中的基本政策,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活动,指出了未来五年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

  结束语

  2011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中国共产党将召开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新的一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完善这个体系,如何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如何把法治建设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上,将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更加紧迫和现实的任务。中国将在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继续改进和加强,以回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期待2012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新的辉煌。

czl1969 发表于 2012-7-18 10:06:59

       附 录

  一、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目录

  (1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二、2011年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目录(26件)

  1.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土地复垦条例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7.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8.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9.个体工商户条例

  10.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11.戒毒条例

  12.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1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14.烈士褒扬条例

  15.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16.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7.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1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19.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20.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2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24件)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四、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五、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5件)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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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要闻]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