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担保人被起诉又被强制执行 欲追偿执行费被法院驳回
案情回放:2009年10月13日,王某向戴某借款35万元,并由夏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归还借款,而夏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2010年3月,戴某对夏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归还借款35万元。经法院调解,戴某与夏某达成调解协议,但夏某仍未能履行义务。无奈之下,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夏某最终归还了借款,还支付了诉讼费3200余元及执行费5900余元。
为了追偿上述款项,夏某将王某告上了海宁法院,要求王某偿付上述款项。最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夏某追偿代为偿付的借款及案件受理费,但驳回了其追偿强制执行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强制执行费的产生是因夏某自己不积极履行与债权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所致,不属于主债权,因此夏某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何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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