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守寂寞 发表于 2012-7-24 15:02:46

[社会与法] 逾期借款单签字认借款 债权诉讼时效重计算

       7月24日,天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人在逾期借款通知书上签字,重新确认借款事实。在重新确认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2007年10月1日,被告黄某向原告农某借人民币8000元,借款时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归还日期截止2009年11月15日,但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还。2010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书面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限定被告在2011年2月13日前付清本金及利息8760.50元。被告在原告送来的借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但事后被告仍不支付。2012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8760.50元。被告不同意偿还欠款,认为该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被告本金和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原告向被告发出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被告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应视为对原告借款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在重新确认的诉讼时效期间向被告主张权利,依法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应付的利息。


  来源:法治网 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 农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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