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 撞车不报警双方均担责
近日,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中田乡村民赵玉明履行了法院判决,向交通事故伤者周友华支付了6549元。去年5月21日,周友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赵玉明驾驶的农耕机发生碰撞。造成周友华右脚小趾骨骨折。事发时双方都没有报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周友华因受伤共支出医疗费用7550元。事后,周友华找赵玉明协商赔偿事宜。由于此次事故未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导致事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2012年初,周友华一纸诉状,将赵玉明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赵玉明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2.4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赵玉明辩称,事发时,自己驾驶的农耕机的时速仅为每小时10公里,属于正常范围内行驶。而周友华的摩托车太快,是周撞的他,所以,自己无任何责任。周友华说,自己的摩托车时速只有40公里,是赵玉明的农耕机突然驶进公路,导致自己无法避让引发事故,因此,事故责任应该由赵玉明承担。
法院经审理核定,周友华的损失为1.5万元。由于事故未及时报警,导致责任不明,双方均担责任。判决:赵玉明赔偿周友华损失6549元。
法官提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具备报警条件的当事人及案外人,均有报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事发后既没有保护现场,又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官只能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从车速、回避风险的能力、安全注意义务、相撞优势等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双方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 赖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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