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
131.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解析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在性质上属于事件),是债的一种独立发生根据。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不在损害赔偿,因此不当得利之债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问题,仅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以下详解此四项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使受益人在财产上受有利益。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有财产状况与“一定行为或事件不发生时”其应有的财产状况相比较而决定。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当减少而未减少,则为受有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
(1)财产的积极增加。指受益人财产总额“不应增加而增加”所产生的利益,即其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具体表现形式有:①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的取得。②财产权利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增强,如因附合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张;因第一顺序抵押权的消灭而使第二顺序抵押权上升为第一顺序抵押权。③财产权限制的消灭,如原来在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而后来抵押权消灭。④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或因占有而受有利益。⑤债务消灭。
(2)财产消极增加。指受益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其具体表现行使包括:①本应支出的费用未支出。②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③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如他人因错误而免除受益人负担的债务。④劳务或物的使用,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务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劳务而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亦包括两种情形:①财产的积极减少(“不应减少而减少”),指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②财产的消极减少(“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指可得利益的丧失。需要注意的是,“本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标准,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本应增加”。例如:甲侵占乙的房屋一年,不管乙是否具有使用该房屋的或者出租该房屋的打算,都可以认为乙受有相当于租金的损失,因为乙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了侵害。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者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采“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即使受益、受损是由两个原因事实造成的,只要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有了因果关系。例如:甲拾得乙的财物后赠与丙,虽乙的受损与丙的受益并非出于同一事实,而依据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则受益与损失之间因两个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具有了因果关系,乙可依不当得利请求丙返还。
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所谓没有合法根据(又称无法律上的原因),指“获得财产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不要求取得权利或财产也无合法根据。例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有合法根据的,但其取得该项利益却无合法根据,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所受利益。
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主张。通说认为应当采用“非统一说”,即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非统一说通常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说明无法律上原因的意义。①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②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指无法律上的权利。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虽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法律特别规定受害人不得请求返还,因而排除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主要有五种情形:
(1)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
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例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认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对被扶养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扶养费。再比如:对于救助其生命的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给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一定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2)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清偿。
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本无清偿的义务,但债务人若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接受该清偿的,事后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因为,一方面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受领,不可谓无法律上原因;另一方面,债务提前清偿可视为对期限利益的放弃。
(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一般解释为赠与。
但是,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因预期条件成就而先为给付的,于条件不成就时,仍可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不属于明知无债务而清偿。例如:甲的叔叔乙许诺,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则赠与2千美金。9月18日,甲考试完毕感觉良好,坚信通过司法考试如囊中探物,乙也深信甲此次必定通过司法考试,于是提前赠与甲美金2千元。结果甲因一分之差未能过关。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4)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例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购买毒品的资金等均属因不法原因而给付。交付财产的一方不能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得利的一方也不能保有取得的利益,而是应当予以“收缴”。
但是,如果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仍可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例如:因绑架而支付赎金,给付的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支付赎金的一方可以对绑匪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5)强迫得利。
所谓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领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构成强迫得利的,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所得利益。例如: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或者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时,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2.虽属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或者基于体系性的考量,故法律认定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类型:
(1)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指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或财产而受益,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的情形。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兴建中国人民法学附属小学,致使小区业主购买的房屋价值因之剧增。小区业主虽受有利益,但甲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双赢的结果,不构成不当得利。
再比如:甲航务局投资5千万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常利用灯塔夜航捕鱼,渔民之获益属于反射利益。甲率亲朋好友十余人登临“盘古太空四合院”顶楼观看奥运会开、闭幕式,则甲及其好友获得的利益对于“盘古太空四合院”的所有人而言亦属反射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至于甲及其好友与奥运会组委会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则属另一问题,须判断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并未因此给奥组委造成损失,也不成立不当得利。
②非财产性收益。
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如精神利益,精神利益无返还可能)的,不成立不当得利。例如:甲妻貌若天仙,新来的邻居乙特别欣赏甲妻的芳容。甲妻为了不让粉丝失望,化妆品、服装费用有增无减,据高不下,乙每日沐浴于甲妻雷人的风采之中,不知肉味。半年有余,乙另有所好,邻居反目,甲妻不得主张不当得利之返还,因为乙所受利益非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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