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 盗用他人QQ密码 冒充亲属实施诈骗
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诈骗案进行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某、蒋某十年零三个月和八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3日,被告人蒋某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得被害人郑某儿子的QQ号及密码,由蒋某某利用蒋某提供的QQ号,冒充被害人郑某的儿子与被害人郑某通过QQ视频聊天,以兑换外币为由,诈骗被害人郑某24万元。同年7月23日,蒋某和蒋某某采用相同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蒋某犯诈骗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蒋某积极参与作案,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摘自:人民法院报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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