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2-8-4 09:48:52

[说法] 老太公交车上摔伤公交公司负责赔偿

      [案情]

       2009年11底的一天,某公交公司客车司机启动车子时,未注意到一位85岁的老太正上车,导致老太脚被车门夹住,并倒地受伤,经相关专业机构鉴定,老太的伤构成八级伤残。

  在经过治疗后,老太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9441.4元。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交公司该不该为本案的伤害后果买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称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公交司机在驾驶车辆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原告受伤。因其系公交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与公司是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所以依法应由公交公司为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宁波日报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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