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 离婚前大量举债 个人债务自偿还
丈夫在离婚当月大量举债欠下巨款,法院认定属于个人债务无需妻子共同偿还。今天,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黄某偿还缪某借款35万元,驳回缪某要求黄某妻子李某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2011年5月3日至27日,黄某分四次向缪某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个月。同年5月31日,黄某与妻子李某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约定因黄某嗜赌成性,双方自愿离婚,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由黄某个人偿还。同年12月29日,黄某因纠集他人赌博抽头渔利,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黄某未能归还借款,缪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35万元。李某认为该债务不存在,黄某近期没有购置过房产、汽车等金额较大的物件,不需要借钱。缪某仅出示借条,没有转账凭证、取款凭证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合情理。黄某长期嗜赌成性,李某根本不知道有该笔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缪某与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黄某理应及时还款。虽然借款发生时间处于黄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本案借款发生的当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时对本案债务也未予以涉及,加之黄某曾因赌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黄某所借款项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的盖然性较小,缪某也确认在起诉之前并不认识黄某的妻子李某,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黄某向缪某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故应认定黄某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与李某无关。
(转自:人民法院报 吴 丹 包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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