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欠条当账单随意记录起纠纷 擅自修改欠条将承担不利后果
虞某与朱某两人一直有业务往来。截至2005年9月份,朱某已欠虞某货款27万余元。在虞某要求下,朱某向虞某出具欠条,写明上述欠款内容。后来,由于生意不顺,朱某只陆续归还虞某货款13万余元。于是,虞某将朱某告到海宁法院,要求朱某支付余款14万余元。庭审中,虞某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但该欠条已被虞某多次修改,欠条上陆续写明朱某已支付货款的时间和数额。其中有一条“2007年12月5日支付了35000元”更是被虞某用笔划去,而后面紧跟了一条“2009年1月21日已付53000元”。虞某告诉法官,后面的53000元包括了前面的35000元,所以就将前面的划去。
对此朱某辩称,虞某所提供的欠条不能真实反映自己真实的付款情况,上述两笔款项是自己分别支付的,不应重复计算,虞某在欠条上添加的痕迹及数字他并不知情。之后,虞某与朱某都未再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自己的观点。
经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虞某自愿将争议的35000元放弃,而朱某则答应在3个月内分期支付余款10万余元。
法官提醒:
本案虽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仍为广大债权人敲响了警钟。在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凭证上,债权人不可自行添加或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的,也应经双方合意,由债务人签字认可。否则,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添加或修改是债务人同意的,不利后果将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何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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