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浸月 发表于 2012-8-12 22:25:55

[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释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区分重伤和轻伤,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具体应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二、审理故意伤害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一般性的打架斗殴,只是造成人体的痛苦,并不损伤人身健康或者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二)故意杀人是因杀人的故意而致人死亡的,而故意伤害致死是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的。因此,明显地只有杀人故意,杀人未遂,只造成伤害结果的,按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处罚。明显的只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罚。
       对有些案情复杂,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时难以区分,内部分歧意见很大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三)凡因打架斗殴或者群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罚。凡突然持械行凶的,虽然不像预谋杀人那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但其特点是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死亡,则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可按故意伤害论处。
   (四)对伤情程度介于轻、重伤边缘的案件,在处罚时要慎重。轻伤中伤情重的,可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重伤中伤情轻的,可按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如果为实施其他犯罪伤害他人,而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专门规定的,应适用该条文的专门规定定罪量刑。

       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江浸月 发表于 2012-8-12 22:29:50

                                                      故意伤害罪量刑辩护技巧

       律师在传统上只能作定罪的辩护,不能作量刑的辩护。但自从中央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后,量刑辩护纳入了法庭程序,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近年来取得的瞩目成绩之一,这将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保护。毕竟,被告人更关心能在监狱中关几年。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根据故意伤害致受害人的伤亡程度,可以分为故意伤害轻伤量刑、故意伤害重伤量刑和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伤害程度越高,量刑越重。《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来生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故意伤害罪辩护过程中,应格外注意各种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因为不同的量刑情节对故意伤害案件的量刑标准有不同影响。
       一、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从笔者办理的案件结果来看,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一般可以宣告缓刑,笔者办理的多件类似案件经过努力,依法被法院判处缓刑。

  二、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故意伤害罪,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三、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故意伤害罪,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有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行为的,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五、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预备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果属于实行终了的故意伤害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如果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故意伤害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七、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故意伤害罪中止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八、对于从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九、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胁从犯,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十一、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所犯罪行较轻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所犯罪行较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十二、对于有自首情节的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三、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定其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果属于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如果属于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十四、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故意伤害罪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十五、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在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十六、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在确定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时,可以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十七、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的,在确定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十八、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在确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十九、对于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在确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抢救条件及效果、损害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二十、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在确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十一、对于故意伤害犯罪的累犯,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

       二十二、对于有前科劣迹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以下。

       二十三、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中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十四、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故意伤害案件,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十五、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故意伤害罪的,在确定量刑标准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来源:故意伤害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最初的梦想 发表于 2012-8-13 18:25:51

      相关链接:

      [法律法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日 法(司)发6号)
      http://bbs.nhzj.com/thread-137863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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