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2-8-13 06:42:32

[法治观察] 兄弟争父遗房引出的话题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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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 安 绘


       兄弟对簿公堂争父遗房

  农民所建的房屋与城镇住房,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农民住房虽为个人所建,但由于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所以法律规定只能在村民之间转让,而不允许自由买卖。

  象山的王大宝今年76岁,其弟王小宝72岁。40多年前,王大宝从部队转业回象山工作,因当时无住房,就与乡下的父亲、弟弟住在一起。后来,王大宝进城生活,将自己住的那间房子交还给了父亲。几年后,其父去世,老家房子便由其弟王小宝居住。

  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房产重新登记时,王小宝把3间房子的土地使用权证都登记到了自己名下。此后,经过村里同意,他又将这3间房子拆除重建。

  王大宝认为,这3间房屋原为其父母所有,父母亡故后,他有权继承。今年3月,他正式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些房屋。

  能继承的是地面建筑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建造住宅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农户成员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资格同时丧失;宅基地上房屋因拆除灭失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丧失。也就是说,村民去世了,村经济合作社可以收回他原先使用的宅基地,不存在对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对于这起案件中争议房产的性质,法院是这样认定的:王大宝到城市生活后,已失去了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父亲虽然留下3间平房,但后来被拆除,这样,作为其父亲遗产的现实基础灭失,对于王大宝来说,也就无财产可继承。而其弟王小宝是该村村民,有权获得宅基地,他经过村里的同意,在父亲原先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子,这个房产属于他个人所有。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大宝的诉讼请求。

  法律制度不完善是主因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身价倍增。在这样的背景下,因宅基地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显现,这其中最常见的矛盾有两类:一是原先已被人继承的房屋,因为拆迁等原因,本来并不存在的宅基地归属问题突然产生,有些村趁此机会提出,要“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宅基地。第二种情况是房产“继承人”之间出现各种意见分歧。

  对农村土地问题研究很深的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农村宅基地引发的各类矛盾,不但与拆迁有关,也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有关。譬如,法律虽然规定宅基地不能继承,但这一规定并不具有可执行性。在农村,子承父产是根深蒂固的观念,只要房子不倒,宅基地就不可能被收回,这样的现实,让一些人有空子可钻:使用各种方法,确保地面建筑物存在,实际上无限期占有宅基地,导致大量纠纷的发生。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杨惠燕 孙奇观

新发地板 发表于 2012-8-13 1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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