泪痕残 发表于 2012-8-21 10:58:52

[婚姻家庭] 两姐妹互换身份证结婚 “四角关系”错位难纠正

       错位的“四角关系”   

       宁都两姐妹换身份证办结婚证后患无穷

  1996年4月,还有8个月就满20周岁的宁都女孩廖欣,觉得自己等不了。几个月前就怀孕了,现在肚子一天天地大了起来,还没达到可以法定结婚年龄,孩子就要呱呱坠地。
  未婚生子将遭遇世俗的非议,怎么办?廖欣想到了自己的亲姐姐——廖怡。在廖怡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廖欣偷偷地拿走了她的身份证……

    妹妹未婚先孕急于成婚

  1996年4月,廖欣和男友丁辉相识,两人很快坠入情网,禁不住年少冲动偷吃禁果,导致女方未婚先孕。而此时的廖欣,距离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刚好还差8个月。想要在孩子出生前领到结婚证,廖欣知道肯定办不到。
  受世俗观念影响,这个准妈妈很清楚,未婚生子会给她带来怎样的严重后果。来自身体、父母和舆论的多重压力,逼迫廖欣苦思冥想、寻找各种解决的办法。
  “姐姐比我大几岁,早已到了结婚年龄,现在也还未婚!”终于,廖欣想到了自己的亲姐姐——廖怡。同年4月一天,在廖怡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廖欣偷偷地拿走了她的身份证……

  将错就错的“四角关系”

  两年很快过去了,廖怡与男友谢明彼此钟情。想到妹妹都已经成家,并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快满25岁的廖怡觉得,自己也该谈婚论嫁了。
  1998年4月,廖怡与谢明相约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看着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上显示已婚,廖怡无异于遭遇晴天霹雳,而且登记结婚时间是1996年,老公竟然是丁辉!
  和工作人员一番交涉后也没结果,一头雾水的廖怡回家后说起了这件事。廖欣知道瞒不住了,于是将隐瞒了两年的秘密全盘托出。廖怡这才知道,在她缺席的情况下,妹妹一手导演了自己与丁辉的结婚领证。
  廖怡对妹妹虽有怨气,但这不能解决眼前的任何问题,怎么办?
  1996年上演的一幕重被提上议程。此时的廖欣已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廖怡可以冒用妹妹的身份证去与谢明登记结婚!
  经过一番商量,两人都认为可行。随后,廖怡带着廖欣的身份证,与谢明前去结婚登记。民政部门顺利颁发了内容为谢明为夫、廖欣(妹)为妻的结婚证书。

  离婚计划半途受阻

  交叉进行的登记结婚,给两对年轻的夫妇带来了诸多不便,更重要的是,复杂的四角关系让大家心里都有疙瘩。
  十多年过去了,两对夫妻都觉得不堪忍受。为彻底摆脱困扰,各方都想先离婚,再逐步还原为正确身份。2012年1月,谢明与小姨子廖欣率先达成协议,自愿到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将结婚证予以注销。
  如果廖怡与妹夫丁辉也顺利离婚,一切将回到原点,但偏偏离婚计划的另一端出现了变数。廖怡多次主动向妹夫丁辉提出协商离婚,却遭到了丁辉的拒绝。
  原来,丁辉与廖欣共同生活至今,育有一女已满16岁,因为在子女抚养、经济与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未得到满意的协调,丁辉不愿意切断和廖家的最后联系。
  无奈,廖怡只能继续保持与丁辉的夫妻之名,却和谢明共同生活。
  2012年3月31日,廖怡以县政府在她本人未到场签字、捺印的情况下,未尽到审查职责,颁发了内容为丁辉为夫、廖怡为妻的结婚证为由,向宁都县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民政部门注销她和丁辉之间的婚姻关系。

  起诉民政部门被驳回

  在诉讼中,县政府民政部门表示,当年使用的是第一代身份证,证件上都是黑白照片,加上两姐妹年纪相当、相貌相像,工作人员一时难以分辨出持身份证前来登记的究竟是不是本人。
  2012年6月19日,法院作出的判决令廖怡大失所望。法院认为无论维持还是撤销结婚登记,都必须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而这两项刚好不是民政部门的职能。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婚姻登记行为,而非婚姻关系。换言之,无论官司对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有哪种结果,都不影响婚姻关系合法与有效。
  法官建议廖怡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将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婚姻有效与无效之诉、离婚之诉合并审理,一次性解决纠纷,于是依法驳回了廖怡的诉请。
  而到目前,廖怡还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起纠纷又回到了原地。

       (新法制报 文/陈明明 郭斌 记者刘帅)

非诚勿扰18 发表于 2012-8-22 07:05:37

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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