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借条被撕毁,如何举证债务成立?
2007年8月15日,家住象山的陈某向其嫂子王某借钱18000元,陈某出具了借条并签了名。今年2月4日,陈某来到王某店里归还现金2500元,同时提出要再看一下借条,王某便将借条给了他。没有想到,陈某一把将借条原件撕掉了。王某要他再写一张15500元的借条给她,但遭到了拒绝。在王某的再三要求下,陈某匆忙写了一张条子,然后跑开了。王某发现陈某写的不是借条而是收条,立即向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对借条原件(撕破的碎片)进行了拍照。
6月25日,王某持着一张被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借条及收条将陈某告上了法庭。案件审理时,被告陈某称自己已把钱还清,借条也当场撕毁了,王某起诉没有根据。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在该案中,王某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但她的借条是粘贴而成的,要认定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自己举证的“借条”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这一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虽是被撕毁后重新粘贴的,但仍保持了证明王某和陈某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王某还提供了一份借条的复印件和收条,其内容与原件一致,能与王某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而且陈某自己对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这份借条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最后,陈某承认曾向王某借款18000元,只归还了其中2500元。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就余下的借款归还问题达成了协议。
(来源:宁波日报 励芝燕 奇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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