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孩子年满十周岁有权选择抚养方
案情:桐乡男子李某与女子黄某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生育一子,名飞飞。婚后,小家庭本该幸福美满,但李某性格较为沉闷、暴躁,2001年因与人斗殴,致他人受伤,被判入狱6年。出狱后,李某性格变得更为孤僻、易怒。
2012年6月21日,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儿子随自己共同生活。李某同意离婚,但是坚持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双方僵持不下。后法官单独对飞飞作了谈话笔录,飞飞表示更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经法院调解,李某最终同意飞飞随其母亲黄某生活。
点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应充分考量父母双方条件;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飞飞已年满十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判断能力。李某与周某为抚养权争执不下,法院征询并充分尊重飞飞的意愿,最终作出了飞飞随其母亲黄某共同生活的处理。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侯立伟 蔡秀敏
虽有选择权但终究是种伤害,一种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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