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医院被指延误治疗 患者获赔3.8万余元
认为因医院延误治疗导致自己伤残,王先生为此将某医院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王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医院赔偿王先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3.8万余元的判决。2009年9月4日,王先生因头晕、左侧肢体活动不利,到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陈旧性脑梗塞,医院给予改善脑循环、抗血小板聚集等药物治疗。期间,王先生曾多次出现TIA发作,症状为左侧肢体力弱等表现。当月11日,王先生出现左侧肢体偏瘫,症状逐渐加重,同月14日另外一医院头颅MRI检查提示,脑干梗塞,脑内多发缺血灶。2010年2月15日,王先生在医院内滑倒,头部受伤,该医院予以缝合处理后,行头颅CT 检查未见新鲜病灶。
后王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王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王先生TIA频繁发作期间,存在“未应用抗凝、降纤类药物,未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等医疗过失行为。该院上述医疗过失一定程度使王先生丧失了取得更好治疗效果的可能性,并考虑与其目前不良后果有一定程度的关联,但作用轻微,医疗过失参与度以B级(理论系数10%)为宜。关于2010年2月15日王先生在院内滑倒,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先生摔伤后头颅CT片中未发现加重其原有疾病的迹象,亦无外伤性病灶,院内摔伤事件未对王先生造成明显不良后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被鉴定人王先生TIA频繁发作期间,存在“未应用抗凝、降纤类药物,未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等医疗过失行为。该院上述医疗过失一定程度地使被鉴定人王先生丧失了取得更好治疗效果的可能性,并考虑与其目前不良后果有一定程度的关联,但作用轻微,医疗过失参与度以B级(理论系数10%)为宜,结合案情实际情况酌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先生上诉主张医院篡改病历、鉴定时隐匿专家会诊记录,医院对此不予认可,王先生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王先生对鉴定人的专业性、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和理由反驳鉴定结论,亦未能证明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故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关于王先生上诉主张出院后续护理费用一节,根据鉴定结论,王先生住院期间需护理,一审法院参考住院期间及护理标准确定护理费并无不当,现王先生已经出院,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后续护理费用问题;关于王先生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未对其在医院摔伤进行赔偿一节,案件中王先生起诉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左侧肢体偏瘫,现根据鉴定结论,摔伤后未发现加重王先生原有疾病的迹象,院内摔伤事件未对其造成明显不良后果,故若因摔伤引发其他纠纷,可另行解决。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酌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赔偿项目及数额,并无不当。王先生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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