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2-11-17 14:02:08

[案件] 劳动能力和生育受严重影响 年轻女子遭遇医疗事故获赔26万元

  患甲状腺功能亢进去医院就诊,在医院实行了“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此后出现了头晕、呼吸困难、手足抽搐等症状。经宁波市医学会鉴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医院手术操作不规范,存在过错。患者阿秀(化名)将医院告上慈溪法院,要求医院承担90%的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女子就医遭遇医疗事故

  阿秀是来自湖南的苗族姑娘,两年多前,阿秀觉得自己多汗、怕热,加上颈部肿大了5年多一直不见好,出于对健康的担心,2010年1月4日,她到慈溪某医院就诊。

  医生诊断后认为阿秀所患为甲状腺功能亢进,并做了“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阿秀出院后,在家里经常出现头晕、呼吸困难、手足抽搐等症状,而且这种症状在提重物、劳累,情绪激动情况下,更为严重。阿秀为此多次去医院复诊,医生也给予补钙、调节电解质治疗,但效果不佳。

  此后,双方共同委托宁波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宁波市医学会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术后阿秀出现的症状,为医方手术操作不当误切甲状旁腺导致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及切除过多甲状腺导致甲状腺功能低下所致,医院需承担主要责任。

  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阿秀认为,医院在诊疗行为中的过错导致自己甲状旁腺被误切及甲状腺功能低下的后果,给自己造成了损害,现自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且目前的病情也导致无法生育,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巨大精神痛苦。

  近日,阿秀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1.49万元的90%,计46.34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院方愿意给予阿秀合理赔偿,但对于责任划分问题有异议。医院认为,针对阿秀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病症对她实施“甲状腺次全切除术”的手术方式选择正确,对现在甲状旁腺功能及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后果,院方承认存在一定过错,但并不是重大过错。结合阿秀本身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会导致甲状腺功能紊乱或低下的情形,医院愿意承担不超过70%的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问题,医院请求由法院核实确定。

  法院判决医院赔2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秀是基于与院方存在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提起的医疗损害责任赔偿诉讼,并就就医事实、损害后果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宁波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亦证实了院方手术操作不规范,存在过错,术后阿秀出现手足抽搐、上肢麻木等症状考虑为医方手术操作不当所致,医方以上过错与阿秀目前甲状旁腺功能及甲状腺功能减退等有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鉴于阿秀术前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且甲状腺体积较大,并与周围组织粘连严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手术损伤甲状旁腺的风险。

  结合阿秀自身疾病状况、手术风险、被告过错程度,酌定院方承担阿秀因本次医疗损害导致损失的75%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核实阿秀的各项损失后,判决医院方赔偿阿秀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16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亦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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