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手 发表于 2012-11-19 14:15:19

[法官说法] 退伙了,怎么合伙债务还找我?


  11月上旬,张老板在秀州法院执行局办公室连连大呼:“我都退伙这么久了,怎么合伙债务还找我呢?找错人了吧!”

  张老板在2005年与几个朋友一起合伙承包印染厂做生意。2008年5月,张老板和合伙人签订了退伙协议,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了另外几个合伙人。2010年,一纸诉状却让早已退伙的张老板大吃一惊。

  原来,另外几个合伙人没付承包费,于2008年7月将印染厂再次转包,同时还把一些设备给损坏了,被发包人起诉到法院。

  之后,秀洲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令张老板和其他几个合伙人对拖欠的承包费和设备损失承担责任。张老板大呼冤枉:“我5月份就退伙了,他们几个7月份才转包,又损坏了设备,关我什么事情啊!”

  那么,债务发生时张老板都不参与合伙经营了,怎么还找他呢?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协议属于内部协议,如无明文送达相关利害关系人,退伙协议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法院判决张老板承担责任绝对不冤枉。

  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浙江,合伙承包、合伙经营的情况非常多。合伙这种经营形式也在经济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需要提醒广大经营者,合伙不仅是“资合”,更是“人合”,合伙要签订协议,要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做明确约定,以防纠纷出现。

  同时,合伙协议只是针对合伙内部有效力;合伙成员对外均需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伙有风险,入伙需谨慎;协议需细致,行为要防范。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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