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人民法院司法礼仪
一、礼仪,是指社会生活中由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守的仪式。议,指人表现出来的风范和礼节;礼的核心在于接受人、尊重人、欣赏人。礼者,敬人也。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荀子曰: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仪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道德风尚和生活习惯的集中反映,是一个人的个性气质、道德修养审判情趣和文化品位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人际交往的通行证。二、在现代社人会中,礼仪具有沟通作用。司法礼仪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应遵守的特殊的仪式程序,规定性要求的总称,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
在我国古代司法官员兼具行政官员的职能,在司法活动中司法礼仪往往透露出行政礼仪的气息,司法人员的形象表露为居高自傲、盛气凌人、庄严威武,司法礼仪则体现着浓厚的封建性、不平等性和长官意志性。
而西方国家一直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对司法礼仪比较重视,对司法人员的礼仪要求甚高,以适体的司法礼仪来反映司法文明,博取民众对司法的尊重和信任,因而法官大都是文弱的老书生和老绅士,彬彬有礼、温文尔雅,体现出浓重的礼仪风范。
三、司法礼仪的构成要素
按照现代礼仪理论,礼仪由礼仪的主体、客体、媒体、环境等四项基本要素构成。司法礼仪作为礼仪的一类,也应当具备这四个基本构成要素。
司法礼仪的主体,是指司法礼仪的操作者和实施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等,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导者,是最主要的司法礼仪主体。
司法礼仪的客体,是指司法礼仪的指向者和承受者,接受着司法礼仪的实施。
司法礼仪的媒体,是指司法礼仪所依托的一定的媒体,包括语言、行为等表现形式。
司法礼仪的环境,是指司法活动所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影响着司法礼仪的内容。
四、司法礼仪的作用
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司法人员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遵守的礼仪规范,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对实现司法公正、塑造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具有其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义。
(一)有利于体现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度
通过严格遵守比一般礼仪要求更高的司法礼仪,增强司法活动的神秘感,使司法活动超然于一般的社会活动,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神往和司法激情,从而尊重法律和司法活动,在接受司法礼仪的同时也对司法礼让三分,使司法精神和司法文明得到充分体现。
(二)有利于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充分展示法官个人素质
一个能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称颂、褒扬的司法礼仪,必然会提升司法职业的社会地位,树立司法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职业形象,相反,法官不符合司法礼仪的行为和态度就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而且会使司法职业形象蒙上灰影,沦落于人心。从法官个人角度而言,司法礼仪是是一门司法艺术,法民则是这门艺术的表演者。可以说,司法礼仪是法官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展示法官的学识、风度、气度、教养与魅力等个人涵养,内外兼秀则能够赢得当事人的尊敬。法官的个人涵养魅力,不是来自神意或者传奇经历,而是来自高尚的人格、渊博的学识、与众不同的服饰、简洁准确的语言、庄重的举止等,因此,法官的举手投足都应符合法仪,一言一行都要体现法的精神,保持庄重、文雅、得体、大方的仪容举止,把司法礼仪浸透于自身的血液之中,随时随地都要体现礼仪的精神。
(三)有利于处理好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保持良好的司法礼仪,言行举止都无声地影响着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因为他们对司法最直接的感受来自法官的言行举止,会把注意力都集中到法官身上,法官的一个细小的行为都会使他们产生、改变对司法的理解和对案件的看法。所以法官遵守司法礼仪则具有亲和力,可以平稳当事人的情绪,让当事人产生依赖感,相信法官对自己是公平公正的,从而自觉服从并愿意遵守法官所作出的司法裁判,使得纠纷易于解决。如果法官不能很好地遵守司法礼仪,会足以引起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怀疑,使其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近年来,媒体报道出来的一些司法上不讲礼仪的事件,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四)有利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加责任感、荣誉感。从职业道德的高度遵守司法礼仪,明确是非善恶,体现法官的整体道德水准和司法水平,赢得尊重与鼓舞,使法官对司法工作引以为豪,有利于提高法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尽职守。
五、我国当前司法礼仪的现状。与西方发过国家相比,我国司法礼仪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没有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且行之有效的司法礼仪规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出台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规则》、2005年出台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但是由于规范对司法礼仪规定的原则性及缺乏制约性,造成部分司法者在司法活动的实践中漠视司法礼仪,缺乏司法礼仪观念,对司法礼仪的内容知之甚少,更谈不上自觉遵守,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法治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礼仪观念淡薄
司法礼仪属于外在的、程式化的规范,与案件的实体处理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司法活动的主体往往漠视司法礼仪的存在,认为它是“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只要达到实体的公正,作出正确的判决,是否遵守司法礼仪无关大碍。作为一名法官,如果漠视司法礼仪,必然会削减法律的公信力和法官的亲和力,不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纠纷。
(二)司法礼仪无用化
这是轻视司法礼仪,对司法礼仪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认为法院的工作是解决纠纷,实实在在办好案子,讲究司法礼仪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形式主义,是“作秀”,是华而不实,没有实质上的作用。
这种错误思想的产生,是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错误思想的延缓。我国几千年来的司法实践,都是以实体公正为标准的,轻视程序的作用,认为只要目的正当,结果正确,采用什么手段和步骤是无关紧要的。
解放后,“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仍然存在,一段时间程序法被称为“助法”,司法也常被一些运动所代替,即是这种思想的体现。
其实,司法礼仪尽管不是程序法,但它与程序法十分相象,“司法礼仪可以被认为是程序公正的一部分”。
(一)司法礼仪表面化
这是指对司法礼仪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表面、肤浅的程度上。一些法院认为只要制定了规范司法礼仪的规章制度,发了文件,组织了学习,全院干警穿了制服,打了领事,说话带了“请”字,就达到了司法礼仪的要求。却不知礼仪本身不仅仅表现在外在的言行,更注重的是内在的修养。
“谦恭的态度、文明礼貌的语言、优雅得体的举止表现出来的是人的内心文化修养、道德品质、精神气质和思想境界等,没有内在的修养,外在的礼仪形式就失去了根基。”所以,司法礼仪建设并不是开几个会,制定几个文件就能轻易完成的。如果不在不断学习,吸纳包括法学、文学、哲学、政治、经济、美学等学科的方方面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道德修养上下功夫,光靠做表面文章,是无法达到司法礼仪的要求。
(二)司法礼仪监督机制缺失
目前,对法官不正确遵守司法礼仪的行为,没有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内部和外部都对法官没有产生足够的压力和思想动力。
在目前的法院内部管理考核上,由于缺乏具体统一的行为规范,对遵守司法礼仪的考核微乎其微,甚至不少法院是一片空白,谈不上对司法礼仪的监督制约,外部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也是微不足道。是否遵守司法礼仪只能依靠内心自律,即使不遵守司法礼仪,也不会给法官个人带来不利的后果。因而在很多法院,司法礼仪就沦为聋子的耳朵—摆设。
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统一、科学的监督机制。即使司法礼仪的内容再充实、再完善,也难以触动法官的神经,难以渗透到法官自觉的行动中。 六、如何规范司法礼仪
在西方人们把不过快比作“仅次于上帝的人”“文化界的巨人”“慈父般的人物”等,以“完人”的标准要求法官,对司法礼仪也有很高要求。
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准则》,要求法官在“审案时保持法庭秩序,注意礼仪”,“法官应当对诉讼当事人、陪审团成员、证人、律师和其他在正式场合与法官打交道的人具有耐心和尊严且彬彬有礼”等。
德国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具有很高的理论造诣,而且要阅历和社会实践能力极为丰富,尤其在人格、品行上经受得住考验。
一些西方国家对法官的年龄要求,往往就是考虑道德礼仪的修炼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些司法礼仪的要求,是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文化思想在司法活动中的一种表现。
(一)培养司法礼仪意识,提升法官素养
要将司法礼仪的教育学习渗透到专业知识的培训中去,让遵守司法礼仪成为司法人员内在的、自发的行为。
1、要加强政治素养的修炼
2、要加强法律素养的修炼
3、要加强人文素养的修炼
4、要加强传统文化素养的修炼
5、要加强人格素养的修炼
(二)规范司法礼仪内容,做到“形式规范”
司法礼仪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是对司法活动主体在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方面的礼性化、仪式化的要求,是法律精神对司法活动内在要求的外在表现形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2005年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我主伙,规范司法礼仪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着装礼仪
(1)工作时间应当着法官服,而且不得将法官服与其他衣服混穿;(2)穿着法官服必须规范,不佩带与
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3)法官参加集体活动时的着装,要按照主管(或主办)单位的村注执行并做到整齐划一,以彰显法院和法官威严与形象。
2、规范语言礼仪
在审判工作中,要注意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严禁使用审判决忌语。
(1)法官庭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2)法官在庭审时应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同时对当事人有耐心解释的义务。(3)法官应当慎言,适时保持缄默。(4)法官应当文明用语。
杜绝使用:“你当法官还是我当法官?”“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听你的还是听我的?”“我就这样了,你去告好了,想找谁找谁,想去哪告去哪告”如此等等。
法官在接待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时,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做到来时有迎声,问时有应声,走时有送声,在细节问题上处处留心,对当事人的合法程序权利充分尊重。
只要做到了这些,即使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当事人的期待有差距,他也会输得心服口服。
3、规范行为礼仪
作为法官,每位都代表着法官的职业形象,影响着法官的公信力。每位法官都应当自律,严格要求自己,改善不良习惯,培养文明、得体的行为,以树立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谨慎对待社会交往,各种职务处活动应当与法官身份、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适应。
如在庭审中要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4、规范接访行为
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依法文明接待,维护法院形象。
对来访者应当及时接待,耐心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并做好记录;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来访者如果是老弱病残孕者应当优先接待,如果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5、规范业外活动
基本要求就是遵守社会公德:加强修养,严格自律;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注意言行,在日常生活中自觉维护法官形象。如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时对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和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邀请应当谢绝: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不影响司法公正的,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可以参加。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的,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但不能不对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不接受任何有违清正廉洁的吃请、礼品、礼金和赞助。
(三)规范评价标准、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我国司法礼仪已日益成为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的一部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虽然对“恪守司法礼仪”做了规定,但缺少惩戒机制。因此,应当制定出一套内容完备、评价标准科学、惩戒措施有力的法院司法礼仪规范,以解决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不文明行为,使法院真正成为惩邪恶、伸张正义的场所,成为传播司法文明文化的场所,以实现和谐司法的目的,最终达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目标。 http://player.56.com/v_NTE5NTQ5MTQ.s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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