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借条上写3万,实际借走2.9万,该还多少?
核心提示:利息预先扣除的,本金应按实际出借金额确定。案情:
2011年3月13日,小吴因做生意而向徐某借款,同时出具一张借条,其上载明:小吴今向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2011年9月12日归还,该笔借款的利息为1000元。后徐某凭此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吴归还借款30000元。
案件审理中徐某称,其实际通过转账的方式借给小吴29000元,借条上之所以写30000元,是因为该笔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为1000元,已经在借款的同时予以扣除。
海盐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吴归还徐某借款29000元,驳回了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本案中,徐某在出借款项时,已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其实际出借额为29000元,而不是借条上所写的30000元。实际操作中,借款人为了得到借款,往往以支付高利息为代价,故借条上所载明的借款数额与实际出借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并不鲜见。审理过程中一旦查明利息已经预先扣除的,应将实际出借数额认定为本金,否则应将借条上载明的数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陈敏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