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2-12-10 14:06:27

[案件] 卖房的承认“假过户” 法院仍判购房合同有效

       法官:举证不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胜诉难

       “我承认,当初卖房是为了逃债,所以和前妻的哥哥串通,低价转移了房产。”被告陆某迅速坦承一切。对面原告席上,王家人的精神为之一振,他们热切地看着法官。谁知几分钟后,他们等来的仍是该购房合同有效的判决……

  慈溪的老王生前曾借给亲戚陆某20多万元钱,经多次催讨,陆某均未归还本金。2006年老王去世,他的遗孀和子女依法继承了上述债权。去年6月初,王家人得知陆某位于乌山某小区的房子将被拆迁,于是向陆某主张权利,却被告知这套房子早于2002年就被转让给了第三人俞某,而此人正是陆某前妻的哥哥!

  当时,陆某委托前妻和俞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转让价格为8万元,而经慈溪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涉案房屋估价为13万元。

  王家人据此认为陆某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和俞某恶意串通,低价转移了上述房产,而上述房产转让后也一直由陆某的家人居住至今,遂以“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名,将陆某和俞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两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近日,慈溪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被告席上居然起了“内讧”。被告之一俞某称:当时是因为陆某欠自己40多万元债务才拿房子作抵的,加上自己另外支付的8万元房屋款,房屋的实际转让价款超过50万元,绝非低价甚至无偿,所以合同是有效的。但另一名被告陆某不仅当庭承认了自己向老王欠款的事实,还自认当初将房屋暂时过户给俞某,目的的确在于避债。

  慈溪法院认为:陆某的当庭自白,仅是合同签订当事人一方的单方陈述;而据俞某提供的证据显示,俞某当时是根据评估价缴纳了房屋过户契税的,且陆某在俞某处确有其他债务,原告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俞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因此不能推导出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

  而就利益受损事实来说,俞某提供证据证明了签订《购房合同》时,陆某除涉案房屋外,名下另有房产,而一直以来,原告方也未寻求司法途径实现债权,所以缺少其利益实际受损的证据。因此原告方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老王的妻儿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以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所分配的举证责任并无不当为由,维持原判。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单玉紫枫 通讯员 亦茗 沙婷婷)

呐喊 发表于 2012-12-13 2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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