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手 发表于 2012-12-25 12:59:23

[法官说法] 小区玻璃门倒塌伤人起官司 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无过错需担责

       案情回放:

  今年6月16日凌晨5点多,程小姐下班回家,她住的小区位于宁波鄞州中心区。

  像往常一样,程小姐来到自己家的那栋楼前,打开玻璃门进入大堂,然后将玻璃门关上。谁知,背后传来一声巨响,她还没来得及回头就感觉左小腿一阵剧痛。原来,整扇玻璃门都坍塌下来,碎玻璃溅得到处都是,其中几块玻璃砸得她的小腿鲜血直流。

  程小姐当即被送入医院,住院18天,此后又经过数次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程小姐向小区物业公司交涉,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人,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致使她被玻璃门砸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后,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17900多元。

  由于对误工费等其他赔偿协商不成,程小姐于10月24日将该物业公司诉至宁波鄞州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剩余医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14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小区内的玻璃门是被人半夜破坏的,他们未接到报修通知,客观上无法发现。次日凌晨5点多钟,原告用力关门导致损害,其自身也存在过失。被告平时已尽到维修等义务,无法预见损害发生。综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鄞州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对误工费、营养费等金额进行调整后,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程小姐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用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保养等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涉案玻璃门损坏后数小时内,被告既未及时维修,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各类物业纠纷频发,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也日益增多。希望本案可以给广大物业公司提个醒,在日常物业管理中积极履行有关义务,加强排查,在给业主更为安全的生活环境的同时,也使自己免于陷入诉讼困境。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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