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借钱是个技术活 一点都马虎不得:欠条语句不通;担保过了保质期;签名身份成谜
朋友借钱,自己稀里糊涂成了担保人,结果朋友“跑路”,100多万的欠款落到自己身上。近日,余姚丈亭的俞女士拿到法院判决书时傻了眼:“我哪里知道,给人帮忙还会惹来债?”昨天,余姚市人民法院对2012年度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简单梳理,发现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和俞女士一样,普遍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据余姚法院数据统计显示,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近年来在逐年增加。
欠条 只有12个字还语句不通
小徐和小刘同是河南老乡,平日里情同姐妹,一起租住在余姚的同一个村里。
去年10月,小刘想买一辆四轮电瓶车。小徐给她介绍了一家电瓶车店铺,还替小刘付了17500元现金。
小徐收了发票,等小刘还钱了,再把发票给小刘。姐妹两人约定每月还2000元,并写了一张简单的欠条,欠条写成四行,分别“欠条,一万七,每月付两千,小刘”。
小刘还了5000元后,再也不肯还钱。
事情拖了1年,小徐心急,把小刘告了。然而,小徐拿出来的欠条连语句都不通。所幸小徐准确无误指出了欠条形成的事实。
法院最终根据小徐提供的发票、小刘承认买车的事实以及小刘的亲笔签名,经仔细调查后认定欠条有效,支持了小徐的诉讼请求。
担保 过“保质期”就作废了
这几天,慈溪杨先生很是郁闷,两年前他借给余姚小朱7万元,结果小朱消失。虽然当初有小陈做中间担保人,可小朱跑了,小陈也不肯还钱,理由是超出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这是怎么回事?
杨先生开着一家小家电厂。2010年10月,他借给小朱7万元钱,约定同年11月4日还。
当时,小朱还找来姐妹小陈做担保,三人一起写下借条,小陈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可小朱消失后,这笔钱就没了着落。
时隔两年多,2012年11月23日,杨先生把小陈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也是有“保质期”的。如果借条上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那么以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以借款到期后的6个月为限。
可那张借条上,小陈并没有在借条上约定担保期限。杨先生起诉时,早已超过借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这个时间限度。因此,小陈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杨先生无奈,只能撤诉。
签名 一定要写清“身份”
阿欢和阿千是余姚小曹娥镇人,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
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阿欢因家里急着用钱,通过阿千介绍向阿秀借了8万元钱,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期。借条落款处,写着“借款人:阿欢,某年某月某日”。
这本已是一张比较规范的借条,可奇怪的是,日期下方隔了一些空白,还写着阿千的名字。
阿秀追债找不到阿欢,就把阿千告上法庭。阿秀觉得自己是通过阿千介绍把钱借出去的,何况阿千签了名字,属于共同借款人。
阿千认为,自己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名,只是为了起一个见证人的作用,因此他在签名时故意签在借款日期的下方,而不是阿欢名字的后面,他也没拿到过钱,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千没有在签名前注明身份,而且也没有任何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认定阿千为共同借款人。
由此,阿千和阿欢要共同还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
马法官说借条
余姚法院的马法官说,虽然法律上对于借条的形式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写借条时,大家最好能明确如下内容:
一是出借人姓名,核实出借人姓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二是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应同时注明大小写,防止被篡改;
三是利息的计算方式,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
四是担保人,可以写明担保的期限,否则担保期限视为借款到期日后6个月即止;
五是见证人,作为见证人,不能简单地签个名字了事,应注明“见证人”,避免产生责任纠纷。
来源:现代金报 通讯员 马宁 记者 华微珍
呵呵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