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3-1-8 13:41:00

[说法] 帮朋友出头时 遭遇车祸身亡------慈溪法官详解“帮工关系”

      去帮别人忙,结果途中出了车祸,重伤身亡。赔偿责任怎么分?本以为这是一起简单的“义务帮工”纠纷案,但随着案情抽丝剥茧,一个个真相被揭开,案件及审理结果均耐人寻味。

  去年7月的一天,慈溪的小徐接到其情人小璐的求救电话。电话中,小璐称两人的不正当关系被老公发现,自己正被老公打,让小徐赶紧去救她。考虑到自己身份尴尬,小徐联系了死党小杰,并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小杰,拜托他去找小璐。但令小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小杰骑着他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寻找小璐的途中,摩托车竟刮擦墙壁倒地,致使小杰颅脑外伤、颅骨骨折、脑挫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日前,小杰的亲属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向小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6.3万元。

  本案中,小徐和死者小杰间显然建立起了一种义务帮工关系,而“帮工人”即小杰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小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案情远比想象中复杂。

  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看,导致事故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因为小杰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这是事故发生的主因;另一方面摩托车是小徐交给小杰驾驶的,该车没有前刹,制动也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几经权衡,慈溪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最终判决认定小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杰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4万元。

  承办法官进一步对记者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帮工人”的解释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帮工关系也往往具有无偿、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而“被帮工人”则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因此,在“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发生损害时,法律均规定了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此类案件中,对双方的责任划分,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协作互助的社会风气的养成,即使在“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时,“被帮工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到不能过分加重“被帮工人”的负担,否则会放纵“帮工人”降低对自己行为的审慎注意程度。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单玉 紫枫 通讯员王颖 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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