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近日,宁海法院判决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肇事后是否逃逸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这关系着车主能否拿到3万余元的保险理赔款。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案情:
2011年4月,宁海人吴某的车在行驶中与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吴某的车损为3万余元。经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然而,当吴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车辆逃逸为由拒赔。
为此,吴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保险金3万余元。吴某称,因自己车辆的司机是外地人,事故发生后双方起了冲突,司机害怕会招来对方的人身攻击,故在保存完整现场的情况下,暂离现场,先行去医院包扎伤口。
吴某认为,司机在事发后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了自己,而自己也立即赶至事故现场。之后,司机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因此,司机暂离现场并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的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免责条件不成立。
保险公司则表示,事故发生后吴某司机第一时间逃离现场,是交警通知吴某及司机接受处理,而且交警认定其行为构成逃逸。因此吴某司机属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为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既未查看事故对方人员的伤情和车辆的受损情况,亦未采取报警等其他必要措施,符合事故后逃逸的行为特征。因此,吴某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肇事者在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则应认定逃逸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金萍 葛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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