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忘的尘埃 发表于 2013-1-18 22:00:55

[经济纠纷] 男子与同学聚会后归途中溺亡 聚餐同学要担责

    庐江县泥河镇的小强等人受邀为同学庆祝生日,其间喝了酒。聚会结束返家途中,小强不慎掉进涵洞溺亡。事发后,小强父母将参加聚会的12名同学告上法庭。

  2012年8月11日,17岁的小强受邀去参加同学小崔的生日聚餐,共十多名同学参加了聚餐。宴席间,同学间互相抹了蛋糕,还喝了两箱啤酒。下午2时左右,聚餐结束,小强和同学一道回家,在经过一涵洞时,小强独自到涵洞边清洗身上残留的蛋糕,由于喝了酒,一不小心掉进涵洞,不幸溺亡。

  事后,小强的亲属与这次聚会的召集人小崔、参与人小章协商达成补偿协议。此外,还将参与聚会的其他12名同学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分别承担小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80000元的5%,即24000元。

  记者昨天下午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虽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应意识到酒后到涵洞处洗手的危险性,对意外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12名被告未进行有效保护和劝阻,对意外的发生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最终判决12名被告各自赔偿原告4474.4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新安晚报方奇、陈宏星、金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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