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3-1-27 21:30:12

[案件] “公共绿地”变身“私家庭院” 业主起诉邻居和开发商

       花了300多万元买的小区别墅,谁知相邻的业主王先生竟将公共绿地变身“私家庭院”,为此,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还闹上了法庭。近日,县法院作出判决,王先生应拆除侵占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围墙,按规划恢复公共绿地原状。
   
       公共绿地变身私家庭院业主无奈诉诸法律现年40岁的陈女士是宁波人,因长期在宁海工作,2011年10月,她在宁海某小区花300多万元购买了一幢别墅。然而,当陈女士2012年打算入住时却发现,她所在的别墅西边的公共绿地被相邻业主王先生建的围墙圈进去了大半,变身私家庭院了。为此,陈女士多次找到王先生协商,并数次联系小区物业,要求恢复公共绿地,但都被拒绝。

       无奈之下,陈女士于2012年10月将王先生和房地产开发商一起告上了县法院,要求拆除侵占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围墙,按规划恢复公共绿地原状。
   
       庭审中原被告激辩法官一锤定音庭审过程中,陈女士出具了规划审批的平面图,并称,她购买了小区的商品房,公司理应交付与规划图纸完全一致的房产以及房产周边相应的绿化、空地等环境,否则该处商品房的价值将严重受损,并且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则辩称,陈女士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她购买的时间也晚于被告王先生,当时围墙就已经存在,陈女士对此也是清楚的,且在房屋交付时并未提出异议。另外,原告自身也存在占用公共绿地的情形,在围墙另一边的公共绿地上种菜及砌地砖。开发商还表示,这是业主之间的纠纷,并非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不应该将开发商列为被告。
   
      被告王先生则认为,陈女士作为单一业主不能提起诉讼,应该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出。另外,王先生还表示,自己砌围墙对小区的整体绿化及环境没有影响,也没有将所围的绿化作为私产进行申报或独自占有,所以该行为对原告的权利并未构成侵害。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所有权人在使用共有部分时,不得随意改变共有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侵占共有部分,被告王先生在公共绿地上砌围墙,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公共绿地的管理、使用权,故对两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而被告王先生提出原告作为单一业主,不能提起诉讼,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诉讼,法官认为,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理原则,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原告要求恢复绿地原状,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今日宁海 记者 娄伟杰 通讯员 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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