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qu123998135 发表于 2009-6-1 13:34:00

Like_a_Bodi 发表于 2009-6-1 13:34:33

楼上正解。哈哈。

jiali9092005 发表于 2009-6-1 13:38:27

支持一下

yqu123998135 发表于 2009-6-1 13:43:02

Like_a_Bodi 发表于 2009-6-1 13:44:43

楼上,如果你是执行局的法官,你可以合理合法,引经据典的去反驳他。
如果你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你跟他费什么口舌呀?

yqu123998135 发表于 2009-6-1 13:56:30

Like_a_Bodi 发表于 2009-6-1 13:56:52

现在是下午2点,本人午睡去了。有事请打鸣。

Like_a_Bodi 发表于 2009-6-1 13:58:15

刚说要去午睡,你又拖我的腿。
两三年前的判决,你那时申请过执行没?申请过跟没申请过是两样的。
现在真去睡了。

子非鱼 发表于 2009-6-1 14:04:46

睡醒了吗? 你是专职律师还是什么公司的法律顾问啊?

ginbaby 发表于 2009-6-1 14:05:47

原帖由 Like_a_Bodi 于 2009-6-1 13:33 发表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在主帖中早已声明:我啥都不是。我连名字都没有。

也许,我本就没有资格在这里说这些。

我不这么觉得啊,我觉得LZ有帮人的心就是好人~~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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