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3-2-16 12:16:06

[说法] 客人爬出浴桶时摔伤 浴室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案情]

  张某到一家浴室洗澡,不料在爬出洗浴的木桶时摔倒受伤,后经诊断为下颌骨骨折,右侧颏部挫裂伤。

  张某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到浴室洗浴,双方的服务合同已依法成立,浴室经营者应履行保护顾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义务,因此,应对自己的意外受伤承担责任。

  该案审理时,作为被告的浴室经营者提出,其已根据相关规定,提供了通风设备、防滑地砖、防滑拖鞋、门口铺地毯、墙上贴警示标志等措施,其消费环境是安全的,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摔倒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说法]

  面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场所,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和环境。譬如浴室,按照行业规范,应为消费者提供防滑拖鞋、防滑通道以及其他安全措施,应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并配备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但与此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安全上也负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中,浴室地面湿滑系社会生活常识,消费者应有一定的预见,但张某因疏忽大意导致摔伤结果的发生,本人有一定的过错。作为经营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对消费者未能善尽安全保护之责,构成违约,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最后判决为,因原告自身对其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宜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法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张某三成损失,共2万余元。

   (来源:宁波日报 阮珂 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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