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3-2-28 10:56:05

[说法] “典当”的车子出事故,该由谁赔偿?

       接到传票那一刻,宁海的吴先生懵了:自己并未开车,却被告上法院。原告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吴先生,35岁,宁海人。2011年,他因资金周转困难,将名下的一辆轿车进行了“典当”。谁知一年后,也就是2012年7月,他却突然收到一张传票。原来,2011年9月,吴先生所有的轿车在行驶到宁海跃龙街道兴宁中路时,与孙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当场弃车逃逸。经交警认定,吴先生所有的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孙先生因此次事故产生车辆修理费12000元。事后,孙先生多次要求理赔未果,故将吴先生告上宁海法院,要求赔偿。

  对此,吴先生则辩称,事故发生期间,自己所有的轿车仍在被典当期间,他并未开过这辆车,也并未将车辆借给别人使用过,所以,他不应该承担责任。然而,庭审中,吴先生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将车辆交给典当行的相关凭证,且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也并未找到。

  换句话说,车子当时是否真的被“典当”了,不得而知。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先生所有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当场弃车逃逸,应由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肇事车辆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不明,吴先生未对其车辆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未提供实际驾驶人的身份信息,故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车主吴先生承担,遂判决吴先生应支付给孙先生车辆修理费12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其实涉及到两个话题:其一是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其二是机动车典当质押登记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规定,浙江高院也出台了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试行意见。

  本案中,如果车辆质押给典当行的话,由典当行控制管理吴先生的车辆,那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吴先生就不用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但是吴先生却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而败诉,这就涉及到本案的第二个问题。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如果吴先生将车辆典当时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那么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涉诉时,就可以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车辆实际使用人,从而避免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律师提醒:办理财产典当,一是要到有营业执照的正规典当行办理;二是要按规定办理质押手续;三是要保留相应典当手续材料。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金涛)

      (来源:宁波日报 记者 单玉紫枫 通讯员 金萍)

q905939700 发表于 2013-3-1 15:23:31

可以去找法网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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