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肇事车未参保交强险,法院判决交强险范围内全责
[案例]来自安徽的胡某买了一辆旧车从事运输,未参加交通意外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去年10月,胡某在行车时发生事故,将横穿马路的行人朱某撞伤,共造成损失15万元。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胡某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11万元,其余4万元,由其与朱某各自承担50%。胡某对判决不服,认为既然是同等责任,责任分担也应同为二分之一。并以此为由提出了上诉,被中院驳回。
[说法]
法院为何判决胡某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法官作出了详细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机动车主必须参加强制责任保险,这是其法定义务。因此,胡某未参保交强险的行为属违法。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机动车主或司机有无责任,只要参保了交强险,受害人都能从保险公司及时获得交强险赔偿。但由于胡某未参保交强险,直接导致本起事故的受害人朱某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机会。也就是说,在法律上,胡某的行为与朱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胡某未参保交强险,才造成朱某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反之,朱某就不可能有这个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朱某本人虽然对事故的产生有一半的责任,但在交强险的损失上必须获得补偿。
另外,胡某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其明知自己应当参保交强险但未及时参保,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他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听之任之。
(来源:张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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