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丈夫分居期间借钱出走:要向妻子追债需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案情回放:2012年1月27日,阿峰出具借条,向罗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阿峰不但不还债还离家出走。罗某因不知阿峰下落,遂将阿峰夫妻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归还10万元。
审理中,阿峰未到庭答辩。其妻辩称自己对借款并不知情,且因感情不合早就与阿峰分居多年,不存在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能,即使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不必借如此大数额的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阿峰归还借款,其妻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在夫妻另一方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且,从借款数额来看,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数额偏高,进一步降低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可能并不知情,若不分情况一律将个人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另一方实属不公。提醒债权人在选择是否出借款项时,若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借条上签字。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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