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 怀孕女工提前休产假遭辞退 获赔17000元
提前休了产假,单位竟以旷工为由辞退她。何女士无奈将其所在的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下来后,该公司不服,双方最终闹至法院。今年1月28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此案,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其向何女士支付17200元。该公司不服,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提前休产假 单位拒绝请假
何女士是成都某公司的员工,她怀孕36周时,被诊断出中央型前置胎盘,医生当即建议她休产假。2011年6月8日,何女士以“离预产期较近,特请产假”为由,通过公司管理系统请假。次日,她就没去上班了。
但是,何女士所在的公司却认为产假应提前2周休息,况且公司人手紧张,不同意此申请,如确因预产期提前超过2周,需提供成都三甲医院关于预产期提前的诊断证明。6月14日,该公司拒绝了何女士的请假申请,还要求她于6月17日前上班。
当何女士提交武侯区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诊断书后,该公司仍不同意其请假。6月21日,该单位以何女士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何女士的劳动合同,并将其辞退,何女士无奈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判决 公司做法违法
2012年4月18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该公司向何女士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200元。但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方称,何女士通过公司管理系统申请休产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013年1月28日,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女士履行了请假手续,并向公司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其情形符合其单位《考勤及休假管理规范》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情形。何女士在履行请假手续后,未到单位上班的行为并不属于旷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经济赔偿。
高新区法院判决后,该公司仍然不服判决,于近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还在审理中。
(来源:华西都市报记者 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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