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 发表于 2013-3-12 16:23:30

政协委员郭战解案“重审”后岂能不了了之?

月前,有媒体发文称,经历了 4 年腥风血雨的车轮诉讼之后,原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政协委员郭战解为被告的房屋租赁纠纷经过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错误判决及错误执行裁定,发回重审。至今,该案已被发回重审 5 个月有余,但无任何音讯,有人推测,郭战解案很可能就此不了了之。http://news.cnhan.com/img/attachement/jpg/site2/20130306/d067e50e7e0912a100f201.jpg应该说,政协委员郭战解的遭遇给了世人一个忠告,当我们去法院打官司却和法院反目之后,我们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高院的监督之下,纠正先前所犯的错误,撤销原一审、二审及执行判决(裁定),是值得我们拍手称快的。可毕竟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只是自我纠错的第一步,接下来又会发生什么,郭战解、网民甚至许多洛宁县坊间人士都在观望。笔者特意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三百九十九条就明文规定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等多种罪项。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所罗列的七种“故意”枉法情形,其实都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半个法官因郭战解案被追究责任,众所周知,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几乎是法律的化身,他们更应当遵守法律的约束,说法官不懂法,那是对他们的污蔑,可我们在郭战解案中看到的情况是,一审法官枉法裁判,二审、再审立案法官官官相互,执行法官郭朝武等人草菅人命想用注射杜冷丁的方式致郭战解于死地。显而易见,政协委员郭战解案中的数名枉法法官应当被追究责任,反而张海平,郭朝武法官因此案有功而升官。“发回重审”并不能遮掩洛宁县、洛阳市两级法院在对待腐败枉法法官处理上的严重失职,更不能以“发回重审”和“还未改判”为“皇帝的新衣”来掩耳盗铃。同时,洛宁县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乃至河南省高院应当以郭战解案为标杆,彻底审撤案,并彻查因不服法院判决而引发申诉、甚至演变成涉访纠纷的案件,彻底净化中原的司法环境。一位学者曾经说过,法律的公正之剑如果落到少数不公正的人手中,可能酿造出更多新的滥权罪恶,这才是我们必须正视并高度关注任何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因为它关系到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关系到公民对法律的信心,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和公正,郭战解案正是如此。最后,从郭战解案不难看出,笔者以为不要奢望一些法官如何模范地遵守法律,只要求他们能严格要求自己,不要再犯一些让人民伤心和让当事群众不齿的事情来,这样的要求相信绝不过分,当然,当地的河南省洛阳市纪、检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绝不能让郭战解案中涉及的系列问题“不了了之”!涉案法官为:洛宁法院郭朝武、张海平,杜振功,吴青武。洛阳中院周朝晖,赵群兴,赵国欣。河南高院张古淮,崔航薇,宋东飞。(作者贾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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