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3-3-23 10:05:35

[说法] 同居时共同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财产如何处理?

   [案例]
    近日,慈溪法院受理一起小周状告昔日恋人小余因买车向其借款11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时法官了解到,讼争的车是在两人同居期间购买的,由于小周没有驾驶证,该车就登记在小余名下,且一直都由小余驾驶。  法官认为,该车虽然一直由小余驾驶,但小周一直在乘坐,两人实际上是在共同使用。现两人分手,该车应作为共有物进行分割,按份共有。最后,法官提出一个建议,该车归小余所有,并以现金方式对小周进行补偿,两人接受并当庭履行。

  [说法]
    恋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购买的财产或负债的情形相当普遍,分手后,这些财产或债务是什么性质,应当如何处理?  本案中,小周和小余买车时是恋人关系,买车的目的系共同使用,因此,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共有关系。但根据我国法律,同居关系非法律保护的共同关系(如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以按份共有进行处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物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实物分割,即如果共有物是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价值,这时可以按照各共有人的份额进行分割;二、共有物为不可分物,或分割会减损财产价值,或虽然财产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三、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或数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自己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权。
      (来源:宁波日报 张小玲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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