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手机定位是与非
辽宁男子张茂林利用网友进行手机定位赚取差价一案(《法周刊》2012年12月31日以《手机定位的“红与黑”》为题报道)有了结果。3月6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茂林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张茂林同庭受审涉嫌非法拘禁的杨再权等人也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庭经审理查明,张茂林认识一个叫“国安定位”的网友,能够提供联通手机的定位信息。在2010年1月、7月和2011年农历正月,天台男子杨再权和张茂林联系,要求其提供曹某的确切位置。张茂林就通过手提电脑和网友“国安定位”取得联系。没过几分钟,网友就告诉了曹某所在的经纬度信息。然后张查到了曹某所在的确切地点,并把这一情况及时告诉杨再权。杨和朋友很快找到了曹某,继而导致曹某被非法拘禁。 在接连两次的庭审中,张茂林均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去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张茂林犯罪情节较轻,并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后认为,手机定位是随着手机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使用而出现的一种技术手段。其通过特定的定位技术来获取移动手机或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经纬度坐标),在电子地图上标出被定位人的大概位置。这种位置可能会发生变化,故手机定位属于动态信息。 从生活经验看,公民在某个时间内所处的具体位置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明显的隐私性或权益性,对于其本人或他人而言都并非值得关注的问题。但是,当公民从事某些活动不希望被他人获悉时,一旦被他人知悉,其所从事的活动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被暴露,从而损害其利益,故其所处具体位置就具有明显的隐私性和权益性,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对公民的手机进行定位,就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 被告人张茂林未经授权擅自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杨再权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是侦查机关在依法取证并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获取的,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本案待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各证据之间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证据证明体系,能够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以上判决。 张茂林接到判决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来源:北方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