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13-4-13 09:15:25

[说法] 消防用水大量流失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小区消除用水大量流失,谁该承担责任?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件,物业公司因怠于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被判赔偿自来水企业损失。

       [案情]

       去年2012年2月17日,慈溪市一家自来水生产企业工作到某小区抄表中发现,该小区一期楼宇的消防水表用水量高达13 353立方米,需缴水费87 462.15元。而在此期间,该小区并未火警用水报告,因此,很可能是管道漏水所致。水厂当即关闭了消火水阀,并两次函告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其查明原因,同时催缴这笔水费,但物业公司未作回应。
     
       此后,水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来水损失费。此案审理时,被告物业公司提出,自己非漏水管道的维修、养护主体,作为本案被告并不适格。物业公司还认为,正常情况下,水的用量应每月一抄,但原1月份未计量抄表,致使漏水时间长达两个月,因此而致的损失扩大部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为赔偿主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其管理和服务小区内所共用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小区消防用水设施,属小区共用设施,理应由被告维修、管理。此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动用。本案中的被告怠于履行管理、养护职责,导致消防用水的大量不正常流失,造成了原告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原告自来水厂未例行抄表,对损失的造成和扩大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赔偿自来水厂52 477.29元。

   (来源:宁波日报网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王颖张欣娜)

怡苑管网检测 发表于 2013-7-25 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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