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5月起宁波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
中国宁波网4月24日讯(记者 陈章升 通讯员 任社)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3年5月1日起,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宁波市有多项社会保险政策予以调整实施。政策调整之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解读:按照省文件有关要求,全省范围内自2012年1月起,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4%。而当时市里考虑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才延迟至今年的5月1日。同时,考虑到省政府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未作新的调整,因此,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8 %,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 ,雇工缴纳8%。
政策调整之二: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解读:宁波市现行的低标准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的差别,主要是在缴费基数确定时,将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保底线从上年社平的60%下降到30%(当上年社平30%低于最低工资时,调整至最低工资)。前几年,省出台文件要求“尽快实现‘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为积极稳妥实现并轨,宁波市首先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下一步再进行制度并轨。
政策调整之三:完善外来务工人员补缴转移办法。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时,要求将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的,经申请,由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解读: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是宁波市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创新性举措。但也存在着部分转移困难的问题,这次办法调整后,外来务工人员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要按本人参保对应的上年社平的60%乘于个人缴费部分(8%)乘于参保的月份数就可以转移。 政策调整之四: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解读:与外来务工养老保险配套的外来务工大病医疗保险,当时是根据国家有关要着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需要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但也存在着没有门诊医疗待遇等问题。为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同时考虑企业的缴费负担,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3 年过渡。在过渡期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其中,市区按6.5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5.5%的比例、个人按1%比例)缴费,缴费基数仍按下限标准设定。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后,其医疗保险待遇也将随之提高。
政策调整之五:完善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其中用人单位原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过渡期内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解读:住院医疗保险一项是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应该随之调整。但考虑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也进行三年时间过渡。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之六:全面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宁波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其内容囊括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缴费标准确定方式、征收方式以及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与现行的征缴办法相比,有几个明显的变化:一是用人单位要履行自行申报参保与缴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二是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等五项保险实行五费合征;三是统一由县级及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四是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和管理的业务规程。如统一五项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社保费款的所属征期、统一社保经办机构办与地税部门对欠费处理、核定征徼等记录和追溯办法;五是最大化实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结合税收管理的经验,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率。
来源: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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