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儿子借钱爹担保转给堂姐丢保权——擅转债务,担保将失效
案情回放:2012年1月,吕某在南某父亲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南某出借40万元。今年初,约定一年的借款到期,南某表示暂无能力还款。吕某与南某商讨,将债务转让给南某堂姐南女士,由她负责偿还。鉴于南女士有稳定工作情况,吕某与她签订了借款两个月的协议。
两个月过去了,吕某因南女士无还款之意,向法院起诉,要求南女士还款,南某父亲作为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法庭上,南某父亲要求法院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吕某认为,南女士既是南某父亲侄女,又是南某堂姐,她的借款即南某借款的展期,主债权并未消失,南某父亲所作的担保依然有效。
近日,法院在判决南女士向吕某归还借款同时,驳回了吕某要求南某父亲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
法官说法:
在担保关系中,若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将给担保人带来相应风险,因为提供担保者对新的债务人经济状况可能一无所知。
我国《物权法》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案中,南某与南女士虽是堂姐弟关系,但仍属不同主体。南某征得吕某同意,将债务转移给南女士,南某与吕某借贷合同的主债权即告消灭,南某父亲为该借款提供的担保也随之消失。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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