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手 发表于 2013-5-28 14:18:44

[说法] 工厂搬迁,劳动者不愿去怎么办?单位可解除合同但应付补偿金

  象山一家公司因厂房搬迁,要求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至新厂房上班,不按要求做的一律解聘。可是,50岁的林师傅却不愿去新厂房上班,并在收到解聘通知书后,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

    2000年5月,家住象山晓塘乡的林师傅进入象山某配件公司的晓塘乡分厂从事车床工作,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作虽然辛苦,但公司离家里比较近,林师傅已经习惯每天的上班节奏。

  2012年7月初,因工作需要,晓塘乡分厂即将搬迁至象山县经济开发区的总公司,两地车程达四十多分钟。

  为此,该公司采用发书面通知和车间主任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晓塘乡分厂即将拆迁且所有职工需到总公司上班的情况,并要求所有分厂职工均重新签订变更工作场所的劳动合同,到县经济开发区的总公司上班。

  通知发出后,唯独林师傅一人不愿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他一如既往地每天按时至晓塘乡分厂上下班。该公司在多次劝说林师傅去总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21日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从8月27日起与林师傅解除劳动合同。

  因不满公司处理的结果,林师傅向象山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县劳动仲裁委于2013年1月底作出仲裁裁决,认定该公司应支付林师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万元。

  该公司不服县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向象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林师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定,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林师傅在该厂工作了13年,所以按林师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其13个月的补偿金,共计2.7万元。

  点评:

       本案中,该公司晓塘乡分厂整体搬迁至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公司总部,工作场所发生变更,即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也无法就工作场所变更达成一致协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配件公司解除与林师傅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王婕 柳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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